四川:三大措施集中落实“放管服”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三大措施体现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尤其以取消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最为突出。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目录体现了四川政府采购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是在根据四川当前改革发展实际,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新目录与以前集中采购目录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这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第一个亮点。“因为省里和市州县不像部分中央单位有自己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省市的部门集中采购相当于‘名存实亡’。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召集了省级主管部门、市州财政部门进行认真研究讨论,在6月份向社会目录征求意见稿里不再设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对于原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里面的一些项目何去何从的问题,上述负责人也解释说,取消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其中的一些项目比如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软件开发服务等就不再执行部门集中采购,作为分散采购管理。
除了取消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新目录体现“放管服”精神的第二大亮点就是服务类的项目集中采购标准整体提高。新规定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3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在2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10万元以上(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除外)。较以前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项目金额20万元、其他市级10万元、县级5万元以上(车辆维修保养、加油、保险服务除外)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新目录集中采购服务项目更加凸显通用和集中的特点,对具体的服务类项目也进行了调整,删除了环境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收容收养服务和社会救济服务等非通用的服务项目。增加了物业管理服务、审计服务和法律服务,考虑到物业管理服务的特殊性,在标准上比其他服务类的标准更高。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在3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20万元以上,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办公场所及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维护、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园林绿化等的管理服务才会进行集中采购。
新目录体现“放管服”精神的第三大亮点就是提高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万元、其他市(州)级在120万元、县(市、区)级在8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对此调整,上述负责人表示,省、市、县的采购人采购规模有差别,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可以设置省、市、县三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要求,本次四川省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体现了地区发展差异。
据了解,新目录的调整是在积极抓好“管”和“服”的前提下“放”,充分体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早在2016年,四川省财政厅专门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的建立进行了制度规定,严格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创新建立对采购代理机构“三合一”检查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采购执行主体依法履职。在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适当“放权”,促进采购执行效率的提高。(吴敏)
下一篇:宁夏举办87号令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