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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关键词·救济机制

作者: 发布于:2017-12-12 14:43: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12月7日至8日在南宁举行。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伟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完善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实现投诉处理的专业化,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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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设计的供应商合法权益保障的绿色通道。在处理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过程中,质证正在成为解决争议的一个有效手段。
 
  何谓质证?简单地说就是,一方出示证据,另一方辨认证据,双方通过对证据进行质询和辩驳,最后得出正确结论。说起来挺简单,但做起来还是比较难的。因为,政府采购尚未出台具体的质证规范。
 
  那么,如何做好质证呢?有专家认为,政府采购的质证应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
 
  最重要的,首先要掌握好质证的三项原则: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先说说客观性。质疑方或者投诉方所提供的证据不是人为杜撰出来的虚假材料,而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是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比如,授权证明真假如何辨别?质疑供应商经常会说,某公司提供的厂商授权证明是伪造的。如何确认授权证明是真的假的呢?最好由厂商出具一份给某公司的授权证明的证明。只有这样,才能厘清双方谁是谁非。
 
  再说说关联性。证据与质疑或者投诉的焦点存在必然的联系,而不是互不搭界,这就是关联性。如有供应商质疑某中标供应商的授权证明是假的。但是,其提供的质疑证据却是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厂商对该公司的授权,而这个授权并不是唯一的,同时也没有提供对中标人不利的质疑证据。这类证据就不应该受理。
 
  最后说说合法性。获得质疑、投诉证据的渠道或者方式符合法律要求,这就是合法性。有的质疑人以道听途说的言论充当证据。比如:我在开标过程看到的;我在候标室听他们公司人讲的;他们公司某人、在我们公司工作过透漏的信息,等等。质疑人还用匿名信、厂家的网页下载与发布的产品介绍彩页不一致为证据,进行质疑。这些都不能算作质疑证据。
 
  证据合法性包括个三方面:证据主体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一。证据主体要合法。主体不合法,会导致证据的不合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也不能受理其所提供的证据。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二。证据形式要合法。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提交的证明文件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等。
 
  三。证据取得方式合法。法律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运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常见的偷录、偷拍。另外,收集的证据,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或者共同作证,以免形成孤证、死证。
 
  还有一点也至为重要,那就是要理顺质证的程序。
 
  一是质疑主体必须是政府采购供应商。具体说,质证的供应商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公司负责人的授权等。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主要负责人并不知晓质疑已经发生,而是公司项目负责人直接向当事人提出质疑,造成信息的短路。一次,某公务车采购项目,厂家明明撤销了质疑的授权,但没有授权的代表仍在主张权利。这就是对法律规范的无视。
 
  二是质疑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性。质证程序无论是质疑阶段还是投诉阶段,其时效都有明确的规定。质证作为其中一部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否则,就不再享有质疑的权利,也就谈不上进行质证了。
 
  三是质证过程的公平性。一方面,大凡参与质证过的人都知道,质疑人并不一定是单个供应商,有时是多个供应商同时参加。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应该为此设立障碍。另一方面,参与质证的双方或者多方,要陈述质证自己的质疑理由,应该按顺序进行,不是大杂烩一锅煮。饭要一口一口地吃,面对多个质疑人需要质证的,也要一个个按部就班。这样做,时间可能拉得长一些,但效果会好很多。再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与质证过程。特别是一些技术性较强的质证,应该有教授或者高级工程师以上的技术权威参加。对于一些新技术的质证,还应该邀请制造厂商参与,这样才会得出中肯的结论意见。
 
  四是质证的组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质证处理时需要谨慎,切不可以马马虎虎、随随便便。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负责质证。最好与纪检监察部门合作,使质证过程有监督,工作起来有权威;也要制订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制度,避免随意性;还要有数据分析。建档可以形成数据库。对于一些出现频率较高的质证情况,应该引起重视,认真统计分析,看看是否属于围标串标行为。高频出现的质疑总有其特定的规律,出现情况时应该报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或者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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