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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整履约验收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于:2017-11-16 08:00:07 来源:财政部网站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调整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有关规定,明确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需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辽宁省财政厅在通知中强调,采购人是组织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为此,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要求,对《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2015﹞7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验收工作进行调整。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需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同时调整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操作程序。

  根据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履约验收程序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供应商即可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履约验收意见书,同时将其传到辽宁政府采购网后提出确认意见。

  据了解,调整前《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主要包括采购人自行组织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两种形式。即: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操作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操作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建验收小组或聘用专业检测机构完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合同履约验收的,验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3人(含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中专家抽取和使用按照《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采购人组织合同履约验收的,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验收小组的组成人员。此外,该《管理办法》并未对验收完成后,将履约验收意见书传到辽宁政府采购网后提出确认意见等内容作出明确要求。

  通知还称,下一步辽宁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结合辽宁省实际,重新修订《管理办法》。

  (曹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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