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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设全省统一的政采评审专家库

作者: 发布于:2017-11-13 09:45:44 来源:财政部网站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由该省财政厅依法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通知》提出,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由省财政厅依法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直库、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分库组成。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其它县级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分库,原库中专家并入省辖市分库。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所辖县(市、区)级原库中专家的合并工作,并尽快启用省辖市分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者使用其它专家库的,于2017年11月1日后停止使用。同时,按照规定将原库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纳入省辖市库或省直管县库管理使用。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张志涛介绍,早在2002年河南省便开始着手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2007年,结合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纳入全省统一的电子化平台,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专家专业分类等,建立起了门类相对齐全、功能比较完善的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了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随机抽取和语音自动通知。截至目前,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已达20800人。


  《通知》规定,要严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解聘工作。专家选聘入库坚持“区域为基础、全省大统一”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入库工作,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协助省财政厅做好征集、初步审核工作。凡符合财政部的规定条件,自愿成为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人员,应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在“用户注册入口”模块完成注册,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和现(原)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等扫描件。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厅选聘为评审专家并纳入相应分库管理。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变更、解聘按上述程序审查审核。


  对现有已经审核入库的评审专家,由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和省直管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要求重新清理审核,于10月31日前提交省财政厅审核选聘。原来已申请入库并经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的,不再要求提供原件核对。10月31日以后,省财政厅统一对各分库中入库专家信息进行审核,已为启用状态的专家视同省辖市财政局和省直管县财政局已进行初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由属地分库财政部门颁发。


  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通知》规定,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明确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监督管理。


  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信息要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并抄送该专家入库初审辖区的财政部门。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负责分库维护的财政部门应报告省财政厅将其解聘。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支付标准,《通知》明确提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2017年未将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从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或基本支出中列支,2018年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从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标准及时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上,下一步我省将重点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评审专家入库、退出机制。确保专家能进能出,不搞专家入库一定终身。二是完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监督措施。不仅要实行评审活动全过程监控录像,而且要完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评审评价反馈制度。三是加大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张志涛明确表示。(袁瑞娟 余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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