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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7-11-13 09:43:40 来源:财政部网站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出台通知,公布了《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与标准》),其中进一步精简了品目内容,调整部门集中采购类别的同时明确了其责任主体,还为扶持中小微企业制定预留金额标准,并要求执行市区统一的目录管理模式。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本期《目录及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记者注意到,《目录及标准》中,货物类项目包括8个二级品目,较上一期删去了“机械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政法、检测专用设备”和“硒鼓、粉盒”4项内容;本期货物类项目的三级品目有34项,内容上略有调整,比如删除了之前一期目录中的“专业摄像机和信号源设备”与“视频监控设备”,将“视频会议系统设备”修改为“传真通信设备”等等。在服务类品目方面,新版《目录及标准》较此前一期删掉了“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票务代理服务”、“计算机设备租赁服务”和“办公设备租赁服务”4项内容,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与“道路运输”2个服务项目。


    在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方面,《目录及标准》规定,“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电脑”“印刷服务”“人寿保险服务”这5个品目,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实行协议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采取竞价方式;而“车辆”“电信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以及“道路运输服务”则要应用协议采购的方式。其他集采目录的项目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项目采用协议采购方式,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北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另外,“计算机软件”的购买应共享中央主管部门的采购招标结果。航空机票代理服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不作为集中采购项目管理。


    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及标准》对相关品目内容做了改动,删去了上一期中的“病虫害防治物资和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和“城市规划编制”等项目,增加了“医疗设备及服务”项目。同时,《目录及标准》还具体规定了各项目的责任主体,其中“救灾物资及服务”由民政部门主责,“医疗设备及服务”由卫计、医管部门主责,“警用设备及服务”由公安部门主责,“教材和教学设备及服务”由教育部门主责,“消防装备及服务”由公安消防部门主责,“文化艺术活”动由文化部门主责,“云计算服务”由经信委主责,“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据了解,《目录及标准》中分散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同去年保持一致。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此外,《目录及标准》还指出,全市各部门应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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