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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本市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开展续聘工作

作者: 发布于:2017-11-02 10:03:06 来源:财政部

  各有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3号)的规定,您的评审专家资格有效期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需进行资格续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聘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二)年龄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审工作且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按规定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


  二、续聘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续聘流程


  属于本次续聘的评审专家(名单附后)如有意参加续聘,应在本通知公布或收到续聘提醒的手机短信后,于2017年11月15日17时前凭个人注册号与密码进入“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 zfcg.sh.gov.cn)首页左上方“专家登录”的专家复审页面,逐条、仔细地核对个人信息(特别是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应在评审工作中回避的信息等),如有变化应及时修改。如不愿被续聘,点击该页面的“不续聘”即可。


  网上个人续聘信息应在2017年11月15日17时前完成并确保成功提交(未成功提交视同未参加续聘)。其中,涉及职称、执业资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同时向我局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地址:肇嘉浜路 800 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5室  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组;邮编:200030)。


  (二)其他


  1.我局将对成功提交续聘信息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审,通过本次续聘的评审专家名单将于2017年12月底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2.如个人注册号或个人密码遗失,可按照页面提示操作,重新获取密码。如修改个人信息遇阻或无法提交续聘信息,可致电54679568*16206咨询。


  特别提醒:不在本通知附件《续聘名单》范围内的评审专家,无需上网参加续聘流程或者致电询问。


  三、后续培训


  我局将于2018年一季度前组织本次被续聘的评审专家开展后续培训,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请关注“上海政府采购网”首页“重要通知”栏目。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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