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公开招标时,通过综合评分法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量分,优先扶持信誉良好、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对信用记录显示不佳的企业,不列入供应商名录库。
二是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在资格审查时,要求供应商或投标企业提供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有无行贿、受贿、犯罪情况的告知函,不能提供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做无效投标处理。
三是严格遵照执行《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采购活动中及时查询相关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选择为供应商,并优先选择无不良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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