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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近60个项目经验

江苏集采培训解析PPP采购6大特点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17-08-28 10:20: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PPP采购法规详解及操作要点”,2017年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的这一项重要培训内容,由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宁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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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中,王跃宁围绕该中心近60个项目的操作经验,重点解读了为PPP项目而“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以下简称215号文)重要规定。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因此,PPP项目采购的属性属于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采购执行的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王跃宁说,215号文对PPP项目采购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这也是PPP项目采购有别于一般服务采购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1.明确了PPP项目选择公开招标的情形。215号文第四条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只是从采购金额的标准上作出了规定,即采购金额在标准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江苏省来说,规定省级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王跃宁讲到,一方面,财政部对PPP项目选用公开招标方式有限制性条件;另一方面,财政部又鼓励或倡导PPP项目选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他认为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只有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条件特殊的也可以用单一来源,其他采购方式基本都不适合。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很严格;邀请招标是从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资本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社会资本,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就PPP项目的特点看,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不多。PPP项目不仅仅是建设,更是运营,运营方案基本是不确定的,不同的社会资本合作方有不同的运营思路、运营方案,多数项目是需要政府在采购过程中不断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采购需求。应该说PPP项目更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PPP模式,就是合作模式,合作就需要沟通,需要磋商。不通过磋商,合作的基础就难以建立。
 
  据王跃宁介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近60个PPP项目采购中,绝大部分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方式,只有12个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磋商方式。
 
  如何充分发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PPP项目中的作用,使PPP项目在今后的合作期内能够顺利实施,值得深入探究。
 
  2、强制实行资格预审215号文第五条规定“PPP项目采购实行强制资格预审。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在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通常是将资格审查与项目采购评审一并进行。由评审小组先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再对合格供应商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而在PPP项目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求对参加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进行资格预审。一方面,是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能够邀请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实现充分竞争;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前置的资格预审程序,由项目实施机构对参与投标的社会资本进行更为严格的筛选和把控,让符合项目要求,满足项目需求的社会资本进入,把那些不适合的社会资本挡在门外,以保障后期项目安全顺利运行。
 
  3、评审小组要求。215号文第七条规定:“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评审专家的组成没有具体要求,只是要求“成员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只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才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参与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是否能再次参于采购评审?其成员能否再次参于采购评审?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分别组织成立评审小组。
 
  4、应当组织现场考察或采购前答疑会。215号文第十一条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组织,也可以不组织现场考察或答疑。
 
  5、强制采购结果确认谈判。215号文第十四条规定“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至少应当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
 
  这个环节在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叫做“定标”,由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强制履约担保。215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
 
  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强制要求供应商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对项目履约实行强制信用担保,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担保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管,以弥补行政监督手段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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