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内控推两张负面清单和负绩效记录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17-08-28 09:3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2017年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的座谈交流环节,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科长王模分享了宿迁市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及对87号令的学习体会。
据王模介绍,宿迁市主要从项目受理、采购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工程招标、质疑处理、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分享,并对采购文件编制、绩效管理的内控管理制度做了重点介绍。
明确编制标准 实行预公告制度
据王模介绍,在87号令出台之前,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对样品、厂家授权证明等作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业务指南》的内容不仅宿迁市采购中心每个人要掌握,还将其写入宿迁市一次性告知单,详细告知采购人。
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都要预公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不区分规模大小,采购需求特殊或有不合理情形的项目,应进行预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进行预公告的,应经财政部门同意。预公告征集的意见及论证、修改结果应存入档案。
编制时间控制 确立审查制度
不光在文件编制的标准有着明确的把控,在时间上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王模介绍,原则上应在项目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超出此时间要求,要及时向处室负责人说明原因,并会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如在10个工作日没有编制完成,处室负责人要及时向中心领导、办领导报告,集体会办后解决。采购文件初稿应由采购单位确认。
此外,宿迁采购中心还设立AB岗,采购文件初稿完成后,B岗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特殊项目可延长至2个工作日。互审结束后,应由A岗提交中心复审,由处室负责人或委托专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互审、复审发现的问题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应及时反馈采购单位予以解释确认。
明确记入负绩效集中情形
目前,宿迁市在内控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采购需求负面清单及评审负面清单。
在绩效管理制度上,明确记入负绩效的集中情形,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事项、采购文件编制过程沟通服务不到位被投诉、采购文件表述、错漏、排版混乱、程序错误及开标评标组织混乱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设定的资格条件、评审办法和技术需求明显不合理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等多种情形。
说完了宿迁内控管理制度,王模接着说道,在87号令出台之后的第三天,宿迁采购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就开始学习87号令,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87号令内容更加规范、完善。如18号令中“招标采购单位”在87号令中根据情况表述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表达的意思更准确;18号令“开标前”、“投标截止时间前”现统一表述为“投标截止时间前”。87号令在附则中对“日”、“以上”、“以下”等进行了明确解释。
又如,增加邀请招标合格供应商名单产生的方式、低价无效标判定、同品牌产品投标以及前面讲到的样品、厂家授权等规定。操作更有规可依、更贴近实际。
除此之外,对于采购人职责规定也更加明确。87号令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的同时,强化采购人的主体定位,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同时可以看出财政监管部门在淡化采购过程的监管。
熟悉87号令不是目的,学以致用才是目的。对此,王模还分享了下一步宿迁采购中心的三点做法。
一是调整业务系统。调整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包括未中标人得分及排名的告知、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等。
二是细化操作规程。配套政采工作规程和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细则,调整内控管理措施。
三是充分吃透办法精神。新办法中很多创新性举措,很多我们理解其含义,但如何更合理的应用到实际工作中,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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