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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

作者: 发布于:2017-07-03 09:33:59 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
  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7〕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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