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政采人应知的10件事(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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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案例精选(之三)正式出版
《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之三)》一书再次从几百个鲜活的案例中,精挑细选了100个,在深度理解的基础上精益求精加工而成。从案例征集,到选稿,再到编辑成册,历时两年打磨而成。一以贯之的100个案例,一以贯之的以案说法模式,一以贯之的专业解读水平。
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从2011年起开始精选精编来自全国各地的典型案例,先后编辑出版两册《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两本书自面市以来,已印刷8次,成为业界同行的工具书,深受业界好评。近日,《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之三)》正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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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务公开要点 加强政采信息公开薄弱环节监管力度
为扎实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助力财政改革发展。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财政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要点》明确由金融司牵头落实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全面公开PPP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项目进展、专家库等信息,做好项目准备、实施等阶段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等内容的公开力度,着力提高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国库司牵头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加强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的监管,推动及时、完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的第三方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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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有“指南”了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发改委办公厅近日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从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条件、审核要求、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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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 失信被执行人把控细节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包含失信被执行人的,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已经作为招标从业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中的要求。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要求,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应纳入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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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本月起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于2000年发布实施,是规范建筑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重要依据,但随着建筑设计市场的发展变化,招标项目范围过宽、招标办法单一等问题逐渐凸显。
修订后的《办法》共38条,衔接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了“放管服”改革的简政放权要求,结合国际通行做法,有不少要点值得政采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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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耀斌副部长主持召开PPP领导小组2017第一次会议
4月28日上午,财政部副部长、PPP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史耀斌主持召开2017年PPP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了3年多来我国PPP工作整体情况和2017年第一季度工作进展,审议PPP工作方案和财政部PPP内部工作指引,部署下一阶段PPP重点工作。
会议认为,PPP改革推进3年多来,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2016年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落地PPP项目数量和规模较2015年增长4倍多,覆盖地区及行业进一步扩大,民企参与度稳步提升,发展环境不断改善。2017年第一季度仍然保持项目落地加快的良好态势,净增落地项目增长28%。同时,制度建设、宣传培训、基金投资、基础管理等方面也取得积极进展。社会各界对PPP改革期望越来越高,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越发复杂艰巨,要围绕“促规范”和“防风险”的目标,继续完善制度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力争在项目落地率、民企参与率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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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节假日提高一倍
山西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在对比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后,发现山西省的劳务报酬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2小时为一评审区间,单日每人800元封顶,节假日评审劳务报酬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二是该省劳务报酬计费起止时间因地而异。
三是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四是针对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就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通知》规定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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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河南启动政采合同融资工作
日前,河南省启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以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信用担保,金融机构据此可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这是河南省政银联合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推出的一次全新尝试。
启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意义在于,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切入点,鼓励金融机构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这是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遭遇融资难的有效解决途径。
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是财政性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支付及时、有保障。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以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信用担保,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银企融资的市场行为,而是通过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管理,对合同签订的供应商资金支付账户进行管控,帮助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放贷风险,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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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评审专家迟到每小时扣除100元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范围、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交通及食宿费用和其他事项。
《通知》明确,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计算,如果评审专家早于约定时间到达,则从约定时间起算;若专家迟到,则以实际到达时间起算。评审时间截止到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其中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据了解,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如下:工作时间在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300元/人;超过3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人,如超过时间不足30分钟的则支付50元,超过30分钟不到1小时则按照1小时计算。如果在评审活动开始后,资格审查不足三家或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导致废标或者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则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
记者还注意到,如果评审专家未按照约定集中时间到达,进而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开展,则按照每小时100元/人的标准扣除迟到专家的部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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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5措施助研仪器政采政策落地
为贯彻相关文件要求,云南省财政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采取5项措施促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政策落地实施。
一是报云南省政府在《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增加了对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提出总要求的内容。
二是拟制《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解读文件》,对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进行解读,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进行广泛宣传。
三是印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
四是组织集中培训。二次分别对云南省属12所高校20人以及云南省属43所高校146人进行了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业务的专门集中培训。
五是积极制定督查工作计划,适时将开展对相关单位执行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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