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政采人应知的10件事(4.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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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期研修班开始报名啦 成都和无锡你约哪一期?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6年底正式发布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财政部18号令)今年即将修订并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一个个政府采购规章、规范性文件紧锣密鼓地出台,如何在日常政府采购工作中贯彻落实?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环节有哪些关键点与注意事项需要掌握?《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计划于2017年5月-6月举办两期研修班,邀请业内权威授课老师为业内同行解疑释惑。研修班结束后颁发研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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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PPP
4月2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2017〕25号),明确对于符合支持重点的PPP项目等优先予以支持。
《通知》列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影视产业发展、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实体书店发展、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发展、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等十项支持重点。《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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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商务部网站上了解到,商务部正在就修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23日。
这次征求意见涉及删除的内容包括三个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是删除《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
二是删除《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三是删除《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的“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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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修订政采管理办法 内控管理看点多
日前,农业部财务司举办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重点介绍了《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农财发〔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执行要点。
据悉,该办法是在《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9号)的基础上全面修订并于3月初印发实施的,将成为农业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的利器。
在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方面,《办法》有颇多亮点。《办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各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应提交单位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的内部会商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第七十五条要求,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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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发布
国家铁路局近日印发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7〕27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52号)也将同时废止。
《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铁路局负责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与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涉及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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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发布2017-2018集采目录实施方案
4月21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发布《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列明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最新一期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主要变化,并就具体执行时的总体思路、执行方式和执行要求进行细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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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负面清单 58项内容禁止写进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青海省财政厅印发了《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旨在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文件中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的审查。
《清单》包含资格条件、评分办法、采购需求、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四部分共58条,分为强制性禁止条款和参考性禁止条款两类。其中,强制性禁止条款是指政府采购文件中包含以上强制性禁止的明显具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特征的关键词或内容,应当予以修正,采购活动才能继续开展。参考性禁止条款是指政府采购文件中包含以上参考性禁止的具有歧视性或倾向性因素的关键词或内容,应当予以修正或者做出说明,釆购活动才能继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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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好2017年政采预算 山东提新要求
“在对政府采购举报、投诉等案例的处理及调研中发现,容易对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期限等出现理解或执行偏差问题。” 据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山东省财政厅结合发现的问题,制定印发《关于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易出现理解或执行偏差的情况进行了重申和明确。
《通知》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用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情形进行了强调及要求,目的是从源头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有效减少质疑、投诉和举报事项的效果。
《通知》按照《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强化了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内做了相应的规则内嵌,如年初预算批复后两个月内不备案建议书、采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不签合同的,系统预先提醒后将逾期自动屏蔽相关使用功能。系统自动关闭后预算单位需向财政部门程序备案后方可激活相应功能。技术手段的应用将有效增强管理的硬性,倒逼预算单位尽快开展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预算执行进度,避免年底突击花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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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8小时1000元
日前,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湖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及主体、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等。
《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通知》规定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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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将省级政采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日前,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纪要》(〔2017〕14号)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进必进”的精神,推进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完善提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纪要》的明确要求,2017年4月底之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大领域公共资源交易要全部纳入省公共交易中心运行。为落实该文件精神,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应进必进”,河南省财政厅发布《通知》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一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是政府非集中采购项目。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但必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