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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建立“四机制”规范政府采购

作者: 发布于:2017-04-20 15:41:39 来源:财政部

  为进一步规范金溪县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金溪县财政局从四方面建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一、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严格依法采购。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章制度及金溪县财政局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实施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委托金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办组织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并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纳入政府采购,对于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金溪县财政局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强化预算管理,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新增政府采购项目,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等,需报金溪县财政局审核后执行。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经批准的资金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金溪县财政局备案并取得计划编号。采购人调整实施计划应及时重新备案,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要先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并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采购。


  三、建立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推进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并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金溪县财政局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金溪县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涉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处理采购纠纷时采购人应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书面确认后作出。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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