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蓝山:四举措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近年来,蓝山县政府采购工作力求在“规范中求发展”,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各项采购制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行文下发了《蓝山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蓝政办发【2013】21号)。此文件的发布,简化了采购程序,规范了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的操作,进一步完善了本县政府采购监督制度。
二是建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协议供货商年度考评制度。从2013年起,每年3月份前下达通知对县政府采购中心(现已并入资源交易中心)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年7月和12月对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了年中和年末分项考核打分,并在蓝山政府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协议供货商年度考评工作列入常态化管理。
三是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针对往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全、执行不力,采购随意的情况,县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蓝财购【2014】5号),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年初部门预算中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确需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先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才能转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中实施政府采购。当年,各单位按程序报批追加政府采购预算3438.22万元,2016年度,报批追加政府采购预算8716.7万元。
四是实行采购计划备案管理。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和省市文件精神,2015年5月,行文下发了《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蓝政办发【2015】9号),改革了政府采购计划报批制度,全面实行采购计划备案管理。制定了新规则下符合本县实际的政府采购操作流程,细化了加强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等规定。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要求各单位建立政府采购部门内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本县政府采购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