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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丁时勇委员: 规范推进PPP模式要有四大“抓手”

作者: 耿丹丹 发布于:2017-03-12 14:31:28 来源:新华网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重庆市委副主委、重庆市审计局副局长丁时勇在主题为《规范推进PPP模式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发言中表示,要规范推进PPP模式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PPP模式已逐渐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然而,他表示,由于相关法规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在推进PPP模式时呈现出流程个案化、管理分散化、合同非标准化和分歧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实施中凸显社会资本参与难、合作项目选择难、确定边界条件难、政府监管到位难等问题。


  因此,他建议,严把PPP项目“入口”关,在项目适用领域界定上,严格限定在符合中央、地方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公共项目,优先在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资源能平衡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


  同时,监管机制要明。如,强化招投标管理,对社会投资人引入、资产或股权转让和出售必须采用公开方式,对资源配置、财政补贴等要让市场发现价格;加强对项目全程跟踪监管,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运营收支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加强项目建设造价和运营成本监控,建立项目建设质量标准、运营标准和安全评价制度,确保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


  他建议,评价论证要实。在确定项目总投资前应经过规划、设计、论证,并通过资格预审、公开招投标等竞争引入社会投资人,以控制项目投资;对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收费定价,应引入第三方评估,通过对运营全成本的测算,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界定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加强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防止变相融资,严防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情况的出现,避免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此外,权责界定要细。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交易公平、诚信守约”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政府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不当利益输送,并在签订的合约中对利益风险、价格调整、违约、提前终止等关键内容和核心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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