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市财政局采访时获悉,该局日前下发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用报告制度通知》,以此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据了解,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公开招标项目、邀请招标项目和其他采购方式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一律实施信用报告制度;信用报告以供应商提供的市政府信用管理部门认可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为准。供应商为外地的,可以由当地市级以上信用管理部门认可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并经我市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备案;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隔3个月后再次使用应出具信用跟踪报告并经市信用办备案后可重复使用。(记者黄秦荣 通讯员洪德林)
上一篇:宁夏金凤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下一篇:安徽合肥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办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