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善盟出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满足居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近日,阿拉善盟制定出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并于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本人条件及子女照顾情况的不同,将居家养老服务分为政府购买和自费购买两种类型。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实行政府适当补贴,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受助人个人支付。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以外的老年人,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产生的费用,由老年人或其子女、家庭自费承担。
《办法》规定,阿拉善盟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为:阿盟户籍且常住的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重度残疾及重病老年人;7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五保、三无、三民、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服务对象,孤寡、无子女、失独及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的计生特扶家庭老年人及空巢老年人。补贴标准为:对阿盟户籍70周岁以上的低保、五保、三无、三民、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孤寡、无子女、计生特扶家庭老年人及空巢老年人,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重度残疾及重病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80元、360元、24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已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申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的老年人,不再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盟、旗财政2:8匹配,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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