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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PPP】

PPP合作期限: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作者: 靳林明 发布于:2016-12-22 09:54:28 来源:PPP知乎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靳律师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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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项目的合作期限是PPP项目中的核心边界条件,无论是什么类型的PPP项目,合作期限都会是投资人关注的一个核心边界条件,这会直接影响社会投资人的投资测算和财务安排。


  PPP项目的合作期限主要是指从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签订PPP项目合同之日起至项目完成运营维护进行移交之日的这段期间,视不同项目的运作情况,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可能会包括建设期、租赁期、运营期、维护期等期间。合作期限,要结合项目运作模式、项目的技术特点、项目的物理寿命,项目的财务测算等因素综合确定。


  围绕PPP项目的合作期限,一些比较纠结的问题往往在于:


  第一,合作期限下限是什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第二条规定,“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三是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合作期限应结合项目运作模式、项目的技术特点、项目的物理寿命,项目的财务测算等因素综合确定。有观点认为,财政部在上述文件中提出的PPP项目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十年,是PPP项目合作期限的下限。姑且不说PPP的概念下,有不同的运作模式和项目类型,光一个“原则上”,也不宜得出这是强制下限的结论。当然,如果PPP项目的合作期限设置的过短,很难体现出长期合作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势利一点看,PPP项目合作期限长一点,才能够缓解政府的短期支出压力。在这轮PPP热潮之前,BT模式曾经在国内大行其道,BT模式的深入人心,致使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人仍然想假借PPP之名行BT之实。较BT模式而言,PPP模式的合作期限通常较长,提高PPP项目合作期限的下限,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假PPP项目的产生。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是对PPP项目申请示范项目的要求。就像高考试题,总是要标准化,易于量化,统一打分。因此,对于PPP示范项目而言,这总是要设定一个参照的标准。设定这个期限,同样也是在倡导PPP项目的长期合作精神。


  第二,合作期限上限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很容易就想到了三十年。来源呢?《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好了,答案已经出来了,就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不超过三十年的特许经营期限。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特许经营期限和PPP项目的合作期限是一个概念吗?大家可以好好思考一下。夜长梦多,这是在合作期限较长的PPP项目中都会出现的问题。合作期限越长,不确定的因素越多,政策风险、政府信用风险、社会投资人远期履约能力的风险会随着合作期限的拉长而增加。为保证项目合作期内的风险可控,PPP项目合作期限不应设置过长。另一方面,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如将PPP合作期限设置的过长,会导致新技术无法替代旧技术的窘状,也违背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初衷。


  第三,BOO项目有合作期限吗?这是个有意思的问题。在PPP项目中,BOO是一类运作模式,是建设-拥有-运营的简称。社会投资人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移交安排。在这种情况下,BOO项目仍然会有合作期限的安排。与BOT项目中的合作期限不同的是,合作期限届满后,BOO项目不会进行资产的移交。项目资产是投资人的,但其能否运营,取决于政府的授权。


  第四,关于合作期限,根据项目的不同,实际上还有其他技术问题,比如,合作期限中的建设期和运营期怎么衔接?分期建设的项目的合作期限如何确定?多个子项目的合作期限如何确定?合作期限如何延长?总体来说,这要结合不同的项目特点进行针对性的设计。限于篇幅,在此就不再展开了。好奇的朋友,可以自己研究一下这些问题,孔子不是说了吗?“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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