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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巡视员娄洪为2017政府采购工作划重点

作者:黎娴 整理 发布于:2016-12-13 17:14: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2月13日,由财政部国库司和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联合举办的地方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在山东烟台开班。财政部国库司巡视员娄洪做开班动员讲话,他在讲话中明确了2017年政府采购的五项重点工作,并对2016年政府采购完成的主要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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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重点任务


  2017年是实现“十三五”改革发展目标的重要一年,按照惯例我们将于明年初印发201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在此,就明年将重点推进的几项工作和大家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作一些说明,以便大家理解和落实。


  (一)关于继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问题。围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完善操作层面的制度。修订《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尽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项工作已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突出问题导向,结合巡视整改要求,抓紧完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等工作,推动该《办法》尽快出台。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采购标准化文本、政府采购交易规程和技术标准制订工作。


  (二)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问题。信息化建设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重要的支撑手段。我们也于今年4月举办了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培训班,明确了重点任务和有关要求。下一步,各地要在已经取得的工作进展基础上,继续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一是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的升级改造,完善信息公开功能,加强政府采购网分网的建设,在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中建立固化工作机制与流程,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二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共享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为简化优化审核流程、政府采购执行动态监管、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等改革任务的落实做好技术支撑;


  四是加快建立本地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支撑建立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制度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及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要求。


  (三)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问题。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已于11月19日正式印发,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有关要求,把《办法》的具体规定落到实处,加强有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切实做好专家选聘、抽取、解聘工作,把好专家入口关、使用关、退出关。近期,有三项任务比较紧迫。


  一是财政部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国家评审专家库和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推进评审专家全国资源共享;


  二是地方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评审专家管理细则和劳务报酬标准,对照《办法》要求对本地区相关制度文件和信息系统进行清理调整,组织好本地区的业务培训,加强对有关单位的工作指导;


  三是各地要尽快完善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健全随机抽取工作机制,落实专家选聘、使用、退出要求。


  (四)关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有关要求,各地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基本建立。但同时也还存在一定问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级次差异和区域差异较大,县市级公开程度不理想;信息公开内容还不够全面,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还存在缺失;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还没有到位,个别地方没有处理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的关系,一些地区的政府采购网分网形同虚设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不细化、不全面,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管理不严格。2017年,司里将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着重解决制度规定不细化和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同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在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形成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为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二是要加强对采购单位和县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指定媒体管理,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要主动关切和回应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一些热点问题,做好预判、预案和跟踪,主动发声,及时解惑。


  (五)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监管的问题。进一步构建适应政府采购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监管机制,结合简政放权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继续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模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把监督检查作为常态化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是完善动态监管机制。这是适应简政放权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通过对采购执行中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以及信息公告等环节的监管,推动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目前,财政部已着手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采购公告信息与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并逐步扩大动态监管范围。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动该项工作开展。


  三是强化协同监管机制。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主动利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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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完成主要工作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政府采购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提出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针对中央巡视提出的政府采购有关问题,以全面落实巡视整改工作为契机,继续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第一,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推进政府采购有关部门规章修订工作。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加强源头和结果管理;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起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解决专家不专、专家权利责任不对等、专家数量不足,代理机构无序竞争、专业化能力不足、违规操作、执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第二,政府采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取得新成效。


  一是大力减少审批审核数量。落实中央关于扩大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的政策措施,允许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和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是简化优化审批审核流程。实行采购单位一揽子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部门集中论证、财政统一批复”,对审批审核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要求的审批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政府采购有关信息化系统,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情况、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事项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落实情况的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


  第三,政府采购推进改革创新实现新进展。


  一是完善政策功能。继续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委托广西会同有关地区研究提出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建议,会同工信部细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二是结合采购人的现实需要深化批量集中采购改革。将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扩大到所有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重点解决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虚高问题,满足采购人紧急、零星等多样化采购需求。研究开展批量集中采购售后服务单独采购,提高相关产品的售后服务保障水平。


  三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印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明确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的总体要求、查询渠道,以及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等内容。与多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等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建立中国政府采购网与“信用中国”网站的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管理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四是推进电子卖场建设。指导浙江开展电子卖场试点,探索政府采购反向竞价模式,着力解决零星采购的时效性,以及政府采购与社会电商的价格联动问题。


  五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4个部门联合部令第39号),与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的信息共享。


  六是继续推进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将改革逐步延伸到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和地市级预算单位。


  七是首次开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工作。对130家中央部门编制的“二上”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促使中央单位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政府采购创新监管模式迈出新步伐。


  一是推进联合惩戒,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的通知》(财办库〔2016〕427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等方面,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是组织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运行机制。牵头组织2016年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分级开展对1538家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专家和代理机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印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公告》,规范相关工作的抽查原则、建立名录库、抽查方式、抽查过程、结果公开等内容。


  三是加强警示教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设立“案例解读”专栏,首批曝光专家评审和代理机构执业中的10个典型案例。近日,国库司正式挂牌成立了政府采购管理三处,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回顾即将过去的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与构建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策体系、执行机制、监管模式的要求相比,与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期望相比,仍有很多不足之处,还需要进一步努力加以解决。


  (本文为财政部国库司巡视员娄洪2016年12月13日在地方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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