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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需要克服信任的六个误区

作者:李伟 发布于:2016-12-12 07:13:39 来源:PPP知乎

  编者按


  已故德国社会学大师尼古拉斯·卢曼写过一本小书《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描述了以信任为突破口,简化问题的复杂性的观点。众所周知,大多数PPP项目都是复杂的,作为决策者,如何简化复杂性有利于推进项目的决策,这是目前很多领导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在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的困扰。那么面对复杂的PPP项目,我们是否也可以站在“信任”的角度去看待PPP协议以及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呢?本文试图以PPP相关制度、模式、专业、合同等维度去分析PPP中实际存在的信任误区,并给出克服问题的建议。


  对专业的信任不要狭义化


  中国对科学技术类专业的信任是根深蒂固的,这是一种简化复杂性的机制,但是这里的科学技术被狭义化了,走向了偏向具体专业和对定量的信任,对整合和定性则缺乏应有的信任。PPP是个复杂的合作问题,涉及到很多不同的专业和部门。有时候,面对复杂的现实问题,无论多少个学科的专家学者用定量的方式进行多么复杂的论证,都是一些不同视角而已,要么抓住象尾,要么扭住象鼻,要么是抓牢了象牙等等。最后在确定这个是否是个大象和是个什么样的大象的时候,还需要有人超越定量和具体的专业,回到有血有肉的完整事物本身,进而进行整合性的定性判断,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和下一步发展的方向。否则所有的定量和专业意见之间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导致空谈误事。这里提出了一个论点,在定量和专业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决策者自己的专业训练、常识和经验,给出定性结论的方法也是一种专业。过去有个小品叫别拿村长不当干部,我在这里要说,别拿整合方法不当专业。


  对制度和程序的信任不能乱用


  在PPP项目实践过程中,尊重制度、尊重程序乃至于尊重一个项目的操作流程是必须的,这是政府依法理政的需要,同时也是简化复杂性的一个方法方法。否则各弹各的调,各吹各的号,严重缺乏效率,会增加社会的交易成本。最近一段时间在一些城市做项目时,看到了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有些部门拿着中央某些部委的流程和个别说法来简化部门对一个PPP项目应该承担起的责任,也就是通过制度和流程中某些并非重要的问题,简单地把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讨论的项目就否定了。最后项目的发起单位要绕很大的弯子,克服障碍重新提出问题,使得项目工作一再推迟,这种现象已经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了。出现这种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除政府对PPP项目操作缺乏理解外,各部门和单位本位主义严重,不愿意承担责任,不愿意创新和担当是重要的原因。说NO容易,只需要找到一个理由就可以了,想说YES比较难,需要把相关因素考虑周全,导致一些部门拿制度和流程说NO成了一种习惯,而不管这种制度流程的宗旨是什么,也不管这种制度的效力有多大,只要有利于自己说NO,就会被拿来一用。呼吁制度的制定者不要轻易制定操作性的制度和流程,尤其不要制定超越本级政府管理事项的操作性流程和管理制度。


  对模式的信任要慎重


  模式是对复杂性的简化,对模式赋予信任表面看来是对的,实际是对模式的信任之缪。我在《政企合作——新型城镇化模式的本质》已经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拷贝模式的思想是对传统“模范”思想的简单延续,我用了“模”和“范”概念说明了通过模范是可以拷贝的,而模式是不可以拷贝的。对模式的信任和拷贝,其实就是对系统复杂性缺乏基本的常识,因此我提出模式可以学习,但是学习的是他的魂而不是他的形。目前对模式的学习这种简化复杂性行为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照猫画虎,对北京地铁四号线PPP模式的学习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领导信任不要害了领导


  本来一个事情的决策应该是这样的,基层工作者拿出具体的决策参考意见,由决策者进行决策。决策者在决策之前不仅与决策参考意见提供者沟通,还要与相关的部门、机构等进行沟通交流,以此丰富和提升决策者对决策事项的认知。但在现实工作中,有这样两种情况导致决策过程中信用关系被扭曲。一是领导的强势导致的信任关系扭曲,有些领导比较强势,给下属心理造成一种很强的压力感,下属也很难作为,为了回避自己的不作为或无力作为,下属对领导的决策采取坚决执行态度,而且在各种场合制造领导非常英明有能力的舆论,这些强势领导逐渐变成了“能吏”,在不知不觉中,领导开始一步步决策失误,不断埋下犯错误的种子。二是对领导决策能力的信任导致的问题,在基层工作中,确实有一些领导干部水平很高,社会阅历丰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在与下属多次博弈的过程中,下属对领导比较服气,逐渐养成了依赖心理,久而久之导致下属凡事不动脑子,听凭领导安排,即使看到一些问题,也认为领导自身有他的道理,这样长期下去,既害了领导,也害了自己,更害了企业或事业。


  对案例信任要有讲究


  中国的改革开放初期总体上叫摸着石头过河,最近提法是摸着石头过河和顶层设计相结合。但无论哪种情况,典型案例方法是其中一块石头,一直在被广泛地应用和信任着,因为中国人天生喜欢听预言,喜欢听故事。对案例的信任应该兼顾两个方面,一是成功的案例,二是失败的案例。成功的案例之所以成功,一定有其适合自身条件的特点,这是必须好好研究和学习的。失败的案例之所以失败,不需要太多的理由,只要有一条致命的理由存在就足够了。很多人使用案例或者说信任案例的过程中,对成功的案例专拣主观的理由来论证,对失败的案例,专找客观原因来阐述,这是案例使用或者说案例信任中的误区,这是我们在PPP项目投资前期或合作过程中经常看到的现象,尤其很多投资人,在给政府讲案例故事时,这种问题尤其突出,但是很有蛊惑性,使得政府的决策难于形成共识,这也是政企合作过程中一个不得不克服的推进障碍。


  项目执行中对合同信任的误区


  我国进入依法治国的时代,对制度和合同的信任是必须达成的共识,但是合同往往是复杂的,尤其复杂PPP项目的合同。对合同的执行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是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只要执行好签订的合同就OK了,我把其称为“合同论者”。二是把合同当作底线,在不违背合同的前提下,双方围绕目标共同努力,而不仅仅是围绕合同转,我把其称为“目的论者”。讲一个一级开发中政企合作PPP项目的案例,这个项目前一任总经理合同意识很强,服务意识更强,能够围绕目的转,是个“目的论者”。虽然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很多没有明确分工的地方,但是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总经理选择先主动承担起来,在做的过程中逐渐与政府完善合同,为合作项目的长远发展和规避风险创造条件,因此几年合作下来非常顺利。这种做法虽然很受政府欢迎,但却遭到很多“合同论者”的诟病,“合同论者”认为这样做是有问题的,该政府做的事情就应该政府做,没有明确谁来做的事情也不应该由企业来做。这个总经理离开这个岗位后,换上一个“合同论者”,对合同非常信任,但是对人和事不信任,合同之外的事一概不做,导致双方合作过程中僵持不下,项目多次处于合作崩溃边缘状态,导致政府和上级公司领导多次协调,而且浪费了发展的黄金期,同时付出了巨大的高层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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