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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利好PPP

作者: 发布于:2016-12-06 14:30:55 来源:PPP政策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这一重磅文件旨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中,第七条为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这对PPP是一大利好,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政府作为PPP模式的重要参与方,在PPP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在地方财政压力剧增、融资渠道萎缩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只是将PPP模式视作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大力推广PPP模式的目的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资平台,并试图将债务杠杆强加给社会资本。“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理念并未得到正确的阐释。因此政府参与PPP项目时契约意识较为淡薄且许多政府以往存在信用透支问题,“合同是张纸,签完随时改”,导致社会资本参与PPP存有顾虑,政府信用问题成为掣肘PPP项目落地的重要因素。


  考虑到PPP项目周期长,通常长达10-30年,一些地方政府换届或换领导后,对上一届政府政策不连贯甚至不予承认。“新官不买旧账”,换一套领导班子改一套政策,新旧政府对PPP模式态度不同,监管方式迥异,不履行合作协议约定,这些都使得社会资本方往往无所适从,十分被动。因此,在PPP模式中,政府信用是社会资本参与时重要的考量因素,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文件出台,明确规定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对政府行为进行了约束,将有效解决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后顾之忧,有助于政府参与PPP时转变心态,提高契约意识,履行合同约定,保障PPP项目的顺利推进。


  以下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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