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读者会】
第十一章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
周末时光,何不给自己充充电?小编这就为您递上一本《PPP模式与结构化融资》(余文恭著)。本书为大家全面解析PPP模式的各种交易结构,让我们能更好地了解PPP模式项目的顶层架构。本期小编为大家分享第十一章——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后期我们还会持续推出更多精彩内容,请大家关注周末的“【PPP读者会】余文恭:PPP模式与结构化融资”。
本文系作者独家供稿,PPP知乎独家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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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PPP模式的社会资本方的选择程序,有三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必须遵从,第一、要能选出“能力好、有财力、经验多”的社会资本方,第二、程序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能排除特定人或是对特定人有歧视,第三、要能通过竞争性程序,让政府方得到市场上相对好的商业条件。而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程序,基本上就是围绕着这三个指导原则所设计的。
有关于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程程序,应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关这个问题应区分为两种情形讨论,第一种情形是公共服务领域,第二种是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在公共服务领域,应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定办理采购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应无太大争议。但是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根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由此可知,该规定区分为社会资本方自行建设或是社会资本方发包给第三人建设两种情形。如果是社会资本方自己建设,则选择社会资本方的程序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办理;但是如果是社会资本方发包给第三人建设,则反面解释,似可认为选择社会资本方的程序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
笔者认为PPP模式的核心在购买服务,而不是购买工程,因此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选择程序,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不需区分是公共服务领域或是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此外,PPP项目审批时,已经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而论证本身已具有财政评审的功能,因此进行社会资本选择程序之前,解释上不需要再经过财政评审程序。
《PPP采购办法》《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用语、程序规定有许多不同之处,实践中经常看到有的机构将传统模式的招标文件,稍作修改,即作为PPP项目的选择社会资本方的采购或招标文件,因此文件内容所编写的用语、程序,与法律规章的规定内容经常发生脱节的情形。编写采购或招标文件用语与法规规定一致,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本书整理比对相关用语如下表所示,以供参考。
【图表11.1】社会资本选择程序用语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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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类型
有关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方式有六种类型,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两阶段招标[1]、单一来源采购等。这六种类型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竞争性选择程序[2]与非竞争性选择程序,或是招标程序与非标程序[3];竞争性选择程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两阶段招标等;非竞争性选择程序包括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招标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标程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两阶段招标、单一来源采购。以下针对这六种选择类型说明如下:
(一)公开招标
1. 适用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款本文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由此可知,数额达标的采购项目或是国有资金主导的招标项目,除邀请招标(第29条)、竞争性谈判(第30条)、单一来源采购(第31条)、询价方式(第32条)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选择方式外,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
2. 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由此可知,所谓“公开”是以“公告方式”邀请符合投标资格的“不特定人”。
(二)邀请招标
1. 适用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9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由此可知,只有少数供应商或是投标人可以提供的服务、货物或是工程,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并且根据前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 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以及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由此可知,所谓的“邀请”是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特定人”。
(三)竞争性磋商
1. 适用条件
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3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此可知,项目边际条件不确定,需要通过磋商程序予以确定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4条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由此可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程序的,应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 进行方式
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由此可知,竞争性磋商可以采用发布公告、抽签邀请、或是书面推荐邀请等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
1. 适用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由此可知,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是边际条件不明确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根据《非标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由此可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的,应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两者间到底存在着什麽样的区别?根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由此可知,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在于,前者采取综合评分法,后者采取最低成交价法。
2. 进行方式
根据《非标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第一款)…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第三款)。”由此可知,竞争性磋商可以采用发布公告、或是书面推荐邀请等方式。
(五)两阶段招标
1. 适用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由此可知,边际条件不明的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
2. 进行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款)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第三款)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四款)”由此可知,两阶段招标第一阶段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方案,第二阶段提交带报价的技术方案,与竞争性谈判内容类似。
(六)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由此可知,只有唯一供应商或是投标人可以提供的服务、货物,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并且根据前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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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采购办法》社会资本方选择程序
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参照《财政管理办法》第10条),采购程序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资格预审程序、文件的编制与提交、采购评审程序、谈判程序、成交中标与签约程序,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资格预审程序
1. 参予资格预审的对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参照《PPP采购办法》第5条)
2. 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1)项目授权主体、(2)项目实施机构、(3)项目名称、(4)采购需求、(5)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6)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7)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8)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参照《PPP采购办法》第6条)
3. 资格预审工作
根据《PPP采购办法》第7条的规定,由项目实施机购或采购代理机构,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资格预审工作。此外,根据《PPP采购办法》第8条的规定:“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第1款)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第2款)”由此可知资格预审的结果有三种,分别是通过资格预审、重新组织资格预审以及变更采购方式。如果有3家以上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资格预审,可以进入到下一阶段编制采购文件。
(二)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1. 编制采购文件
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1)采购邀请、(2)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4)采购方式、(5)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6)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7)采购程序、(8)响应文件编制要求、(9)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开启时间及地点、(11)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12)评审方法、(13)评审标准、(14)政府采购政策要求、(15)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16)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17)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参照《PPP采购办法》第6条第1款前段规定)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参照《PPP采购办法》第21条规定)
2. 现场考察与召开答疑会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参照《PPP采购办法》第11条规定)
3. 提交响应文件(投标文件)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参照《政府采购法》第35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
(三)采购评审程序
1. 评审小组的组成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参照《PPP采购办法》第7条规定)
2. 项目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独立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参照《PPP采购办法》第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
3. 前期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
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参照《财政管理办法》第14条)
(四)谈判程序
1. 谈判工作组的任务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参照《PPP采购办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2. 谈判工作组的组成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参照《PPP采购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
3. 谈判的方式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参照《PPP采购办法》第15条规定)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参照《PPP采购办法》第16条规定)
4. 签署谈判备忘录与公示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参照《PPP采购办法》第17条规定)
(五)成交、中标与签约程序
1. 发出成交、中标通知书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参照《PPP采购办法》第9条第1款后规定)
2. PPP项目合同的审核与批准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参照《财政管理办法》第16条) 项目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参照《PPP采购办法》第18条规定)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参照《财政管理办法》第17条)
3. 正式签约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参照《PPP采购办法》第1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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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社会资本方选择程序
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可以分为六个阶段,分别是资格预审程序、文件编制与提交、磋商程序、最终报价的提出、评审程序、成交通知与签约程序等,前述《PPP采购办法》中性质不与竞争性磋商程序违背的规定,皆可援用此不赘述,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资格预审程序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三)采购项目的预算;(四)供应商资格条件;(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7条)
(二)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1. 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8条)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9条)
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与磋商保证金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10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12条)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13条第2款)。
3. 无效响应的处理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16条第1款后段)。
(三)磋商程序
1. 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14条)。
2. 澄清与说明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18条)。
3. 磋商方式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18条)。
4.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
5. 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20条第3款)。
(四)最终报价的提出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21条第1款第2款)。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由此可知,《通知》就参予采购程序的供应商家数,由原先要求的3家修正为2家。
(五)评审程序
1. 综合评分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23条)。
2. 价格分的计算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24条第3款第4款)。
3. 推荐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25条)。
4.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28条)。
(六)成交通知与签约程序
1. 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29条第1款前段)。
2. 签订正式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第30条)。
[1]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第13条第1款前段:“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
[2] 《财政管理办法》第11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3] 《非标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