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实施实体选择与协调机制分析
作者简介:刘洋,毕业于山东大学,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PPP咨询顾问,致力于轨道交通、水利水务、综合管廊等行业的PPP综合咨询工作,擅长建设项目投融资分析;承担过北京市现代有轨电车西郊线ABO项目、乌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PPP项目、近十项国际能源投融资财务分析项目等。
当前国内经济形势整体下,随着43号文与新预算法等政策规章的颁布实施,毫无疑问,PPP成了各行各业的新宠,也成了各地方政府的重要业绩之一。即使自2014年9月份首次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已经2年有余,但对于部分地区仍然处于摸索阶段,PPP主管部门、授权方式、合作模式、交易结构、物有所值、财承论证、实施方案等等,都照葫芦画瓢,但地方有地方的特点,具体实施模式、财务方案等机制的设置可以通过聘请咨询机构来给出专业方案,但PPP实施的顶层设计安排,比如实施实体的选择、如何上报审批、联审会审等安排不妥,会使得机构庞杂、尾大不掉,影响PPP实施进展。因此,各地合理选择修正,会使得PPP实施顺畅、科学、事半功倍。
此文所称的实施实体,实际上是为了区别实施机构和实施主体,是具体组织编制PPP体系文件的组织或单位,与实施机构呈一定的上下级关系。
首先谈下实施机构的选择问题,根据2724号文,在“明确实施主体”条款规定,“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不难看出,在该文中实施机构即为实施主体,且规定了实施机构选择不仅局限于行业管理部门,甚至运营公司都可以成为实施机构。再观该文以下条款“项目遴选”“伙伴选择”等,都强调了行业管理部门在PPP实施环节的重要地位,因此可以分析,为了更加便捷的执行,授权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具有一定优势。
根据113号文第十条,“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财政部所述实施机构的范围就小了很多,只能是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再综合发改委最新发布的2231号文,第八条规定“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这里干脆把事业单位的口子也堵上了,也算是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的倾向性。我们把113号文、2724号文与2231号文综合来看,有关职能部门基本与行业主管部门是同一概念,他们作为实施机构是政策引导的,而且有一定的优势,能够更好的集合行业从业人员与专家,实施项目的时候更能从技术可行性上进行把关,对于项目合同编制与采购确认谈判,能够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与行业管理者的双重优势,利于项目的健康快速实施。
对于实施实体,其负责PPP体系文件的编制、整体推进、逐步上报、组织协调等实质工作,部分地区实施机构即为实施实体,但大部分地区实施机构也仅承担了领导与上报高层会议的职责,不同的实施实体选择与协调机制是配套的,下面就三种典型进行阐述分析。
方案1:该方案下,实施机构即为实施实体,由实施机构负责编制PPP体系文件并统筹推动,当实施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实力时,聘请咨询机构进行协助,内部协商统一后申请联审,相关单位参与联审。该方案的优势在于协调组织简单,便于PPP实施的快速推动。劣势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实施职责,相关现场经验匮乏,可能讨论不充分,过于信任咨询机构,而使得最终的PPP体系文件存在不严谨之处。
方案2:政府授权出资代表往往会参与到实际的项目运作当中,作为利息相关方,出资代表不仅作为政府的发言人,更作为一个企业,能够更好的发挥多重作用,避免单独从政府考虑而使得项目过于严苛或不切实际,实施实体定期与实施机构组织交流讨论,能够更好权衡相关机制设置的合理性、公平性与竞争性,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可以从执行者的角色脱身开来,作为监管者参与其中。该方案的缺点是,可能存在沟通不通畅,实施实体在上报等环节没有话语权,PPP实施得专业但不规范。
方案3:与方案2大体相同,但有存在本质不同,实施机构在方案3中也相当于承担了实施实体的角色,工作流程上只负责起草编制和推动,不承担审核职责,方案2中我们提到有专业但不规范的风险,方案3中,政府设置专门的部门,统筹该地区PPP项目规范审核工作,实施机构与实施实体的初步成果,先上报申请专设部门审核,专设部门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再由专设部门申请各委办局联审。该方案下,能最大程度上保证PPP实施质量,但存在由于协调机制庞杂,而使得项目推动进展缓慢。
以上仅就笔者所接触项目进行了概括统计归纳,各地实施不一而足,应根据当地决策条件、环境特点等进行设置调整,在当前国家推动PPP的大环境下,PPP实施不但要科学、规范,也要高效、优质。
特别感谢 感谢北京金准咨询刘洋先生向PPP知乎投稿。
PPP知乎,PPP的事儿这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