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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读者会】

第九章 PPP项目合作客体(二)---付费机制

作者:余文恭 发布于:2016-11-14 10:22:23 来源:PPP知乎


  (一) 单价计费


  根据前述单价计费的定义可知,单价计费的组成中,可以分区为服务数量与服务单价两个部分,服务数量是指项目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数量,由于实践中实际的服务数量具有不可控制性,与项目公司自身的管理并无直接的关系,因此属于单价计价中需要合理分配的风险,有关于服务数量风险的分配方式一般采用分层级的付费机制,具体的内容本书会在后续内容中说明。此外,由于PPP项目合作期间较长,实际服务的成本很可能会随物价的起伏而产生波动,因此在PPP合同中会约定调价机制,具体调价机制的设计,本书将于后续章节中说明。


  有关服务单价可以分为票价与影子票价,所谓票价是指计算使用者付费金额的单价,而影子票价是指计算政府付费金额的单价,两者的差别在于前者受《价格法》的规范,而后者不受价格法的规范。有关于付费主体、付费标的以及付费单价等类型的组合,可以下列图表说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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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表9.1】付费主体、付费标的以及付费单价等类型的付费组合


  (二) 总价计费


  本书的总价计费是指每一计价周期的总价,并不是PPP合同的总价,而根据前述总价计费的定义可知,总价计费一般用于无法计算服务数量,或是计算服务数量不经济不实际的项目上,由于总价计费不需计算服务数量,因此项目公司不需要承担述服务数量的风险。但是每一计价周期的服务总价,仍会遭受物价坡动的风险,因此在PPP合同中仍需约定调价机制,具体内容本书将于后续章节中说明。


  《PPP操作指南》中规定了一种计费方式称为可用性付费,所谓可用性付费是指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资产或是设备达到可以使用的状态,政府方不考虑实际使用数量计算费用的一种计费模式。在这种计费模式中提及两个概念,一个是“可用”,另一个是“不以实际使用数量计费”;所谓“可用”指得是项目公司提供服务的标准、或是从政府方的角度解释,应认为是服务绩效考核的标准,甚至可以说是付费的条件;而“不以实际使用数量计费”解释上应该是指以总价计费。实践中,有项目采用“可用性付费+绩效付费”,并安排将工程结算的总金额,带入知道现值求年金的公式中(见图表9.2),以计算可用性付费金额;再将运营成本以绩效付费的方式计算款项。笔者认为这种安排是有问题的,因为这种计算方式将建设成本与运营剥离计算,而有关于建设成本计费的部分,无可避免的以工程竣工作为付款条件,如此将与BT模式无异,应不可采;但是如果将工程变更结算的金额套入此公式加以计算,是可以予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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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值是年金,P值是现值

  【图表9.2】知道现值求年金公式


  此外,根据《PPP操作指南》的规定,将政府付费区分为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以及绩效付费三种,本书认为这样的分类方式是有欠妥当的,原因在于,第一、进行概念分类时,在方法上分类的标准必须前后一致,但是《PPP操作指南》所提出上述分类的分类标准,是以计费方式所做的分类,还是以付费条件所做的分类,在分类上不甚清楚。第二、如果以付费条件作为分类标准,则可用性付费中所谈的可用性,其实属于绩效付费方式中的一种绩效考核方式,可用性付费与绩效付费两者皆属于付费条件的概念,但是使用量付费涉及的是计费的类型,与付费条件无关,所以使用量付费模式不可避免的还是要进行绩效考核。第三、如果以计费方式作为分类标准,则使用量付费指得是单价计费,可用性付费指得是总价付费,但是绩效付费却与计费无关。综上所述,采取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以及绩效付费这样的分类方式,混淆了计费的方式与付费的条件,应予注意。


  五计价控制


  PPP项目付费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当项目公司所提供的服务通过了政府方的绩效考核之后,政府方应支付合理与稳定的现金流,由于强调的是合理的现金流,所以项目的实际回报率希望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不会让项目公司赚取暴利,也不会让项目公司血本无归;由于关注的是稳定的现金流,所以政府支付的款项足以覆盖银行的还款以及社会资方的回报,不会出现某一期政府方不付款项导致项目没有还款来源的问题;所以如何控制付款现金流的合理与稳定,是设计付款机制时应该要考虑的问题,有关计价的控制机制,可以区分为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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