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读者会】
第八章PPP项目合作客体(一)—项目运作方式
3. 第一次移交的程序
(1)移交前提
实施机构办理第一次移交前,项目公司应完成前置义务,并且做好运营准备。完成前置义务包括项目公司应完成缴交保函、支付相关费用、融资交割备案等;而做好运营准备的事项包括项目公司应提交运营计划与人员安置计划。实施机构在移交前也应该完成移交资产清册的编制。
(2)移交标的
人员与资产(动产、不动产与无形资产)等。
(3)移交文件
移交的文件包括人员清册以及资产清册。人员清册的内容包括姓名、职务、工资、年资、年龄等。资产清册的内容包括品名、编号、购置时间、购置金额、折旧年限、使用手册、合同文件、保修文件、相关文件等。
(4)移交手续
产权转让手续、授予或是设定权利。
(5)查验程序
项目公司对于实施机构所交付的存量资产,应办理查验,以确认实施机构所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PPP合同的质量要求。实践中有很多实施机构为了规避查验责任,会在PPP合同中规定存量资产以“现况”移交,所谓以现况移交资产的意思是,如果资产现况是好的,实施机构就移交好的资产,如果资产现况是坏的,实施机构就移交坏的资产。因此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增加一起修缮的费用,应予注意。
(三)运营期与保修期
TOT模式的运营期是从第一次移交起算,至第二次移交为止。保修期是从第二次移交起算,至PPP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到期为止。运营期与保修期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的义务,和BOT合同中的义务基本相同,项目公司应于运营期提供服务、重置设备并移交资产,而实施机构负责绩效考核、付费与办理移交查验。需特别说明的是第二次移交的程序,其内容包括:
1. 移交准备:
项目公司进行第二次移交前,应完成项目资产的恢复性大修,并经实施机构查验合格后,缴交保修函,并完成人员安置等移交准备工作。
2. 移交标的
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重置的资产、一定期间的备品。
3. 移交标准
移交的资产可以良好运营,项目资产没有权利瑕疵,有没有遗留环境问题。
4. 移交文件
项目公司移交的文件包括:资产清册(内容包括品名、编号、购置时间、购置金额、折旧年限、使用手册、合同文件、保修文件、相关文件)、备品清单与项目公司档案。
5. 移交手续
产权转让手续、收回授权或是权利设定。
【图表8.3】TOT项目运作方式
二、O&M、MC模式的项目运作方式
根据《PPP操作指南》的规定:“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此外,“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由此可知,O&M模式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但是不负责用户服务,MC模式项目公司也是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同时也要负责用户服务,因此除了两者在运营期的运营范围不同外,其余部分没有太大的不同。
而O&M与MC模式与TOT模式,除了产权的归属不同之外,其余部分并无太大的不同,一样可以分为准备期、运营期与保修期,一样有的第一次移交以及第二次移交。需特说明的是有关运营期间的问题,上述规定O&M模式一般不超过8年,MC模式一般不超过3年,请问这是否为强制规定?笔者认为似乎没有强制限制此两种模式期间的理由,应认为不是强制规定。由于目前政策上要求TOT模式的存量资产必须有偿使用,因此如果遇到像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采用A+B模式的,B部分采用BOT模式,而A部分可以采用延长版的O&M模式,这样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开TOT模式下,存量资产有偿使用的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