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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读者会】

第八章PPP项目合作客体(一)—项目运作方式

作者:余文恭 发布于:2016-11-07 12:04:55 来源:PPP知乎


  所谓核心服务是指满足使用者需求最重要的服务,例如:学校项目的教学服务、医院项目的医疗服务等;而非核心服务是指核心服务以外的服务,例如:学校项目的宿舍运营、学生食堂运营,医院项目的保安、保洁等服务。


  2.  项目资产移交


  根据《财政管理办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以及《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第21条的规定:“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过渡期)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第一款)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二款)”是有关项目移交的具体规定。


  PPP合同一般约定于预定运营到期日前一年进入移交期,项目公司于移交期的义务是要完成项目的恢复性大修,经实施机构查验合格达到“良好运营状况”后,项目公司开始办理移交,并于预定运营到期日前完成移交。由于合同约定合作期间最后一年大修,因此建议合作期间的长短应考虑大修的周期。至于移交方式可否采取有偿移交?也就是在PPP合同中约定,当项目公司完成移交任务后,实施机构可某支付一笔费用?如果可以是否构成回购?笔者认为当项目公司承担了运营责任,并且不存在表内融资的问题时,解释上应无理由限制双方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采取有偿移交模式。


  四、BOT模式的保修期


  BOT模式的保修期自项目完成移交开始起算,至合同约定期限到期为止,项目公司应移交保修保函,并担保保修期内项目公司所移交的项目资产发生瑕疵,项目公司将反工修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BOT模式的保修义务与传统模式的保修义务是不一样的,传统模式的保修期是工程竣工后开始起算,保修的对象是新品,而BOT模式的保修期是从运营期结束后开始起算,保修的对象是良好运营状态的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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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表8.2】BOT项目运作方式


  五、BOOT模式相关问题的讨论


  BOOT模式的项目运作方式和BOT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项目资产产权归属部分的操作。准备期,BOOT项目受到传统模式的影响,很可能需要变更立项人,由原先实施机构变更为项目公司作为立项人,并且将项目土地的使用权划拨给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将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登记在项目公司的名下,并且以固定资产的方式入账。


  运营期到期后,项目公司两种移交项目资产的方式,一种是资产转让,一种是股权转让;所谓资产转让是指将项目资产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由项目公司转让给实施机构或是其指定的第三方;所谓股权转让是指将社会资本对于项目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实施机构,由实施机构成为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而项目资产又归属于项目公司,因此达到项目移交的效果。实践中比较常看到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替代股权转让,这样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开不动产销售的税捐,需特别说明的是,如果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办理移交,财务测算时,应该采用投资各方内部收益率作为财务指标,才能表现出社会资本移交时,将项目公司的公积金以及注册资本一并移交对收益的影响。


  此外要特别讨论的是,国有社会资本如何以股权转让的方式移交项目?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31条第1项的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由此规定可知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可以协议转让分别是:第一、国有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第二、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第三、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第四、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笔者认为大部分的PPP项目很难符合这四项条件。因此本书认为PPP项目中如果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解释上应认为PPP的相关规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特别规定,应以PPP相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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