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读者会】
第八章PPP项目合作客体(一)—项目运作方式
(三)项目公司于建设期内的合同义务
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的义务包括,完成设计工作,并且如期如质完成工程,由于项目公司本身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项目公司必须外包给有资质的承包商,代项目公司完成工作,有关义务的内容说明如下:
1. 完成设计工作
如果采用“PPP+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公司应委托设计院或是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完成项目的设计工作,应完成的设计范围本书于第四章已有说明,此不再赘述。
2. 如期如质完成工程
根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由此可知,项目公司应通过承包商,依据PPP合同所约定的质量与期间完成工程,如果实际竣工日落后于预定竣工日,也就是项目公司逾期竣工,一般PPP合同会针对逾期竣工约定逾期违约金,逾期问题涉及到顺延工期的认定(顺延事由是否影响关键线路),违约金性质(是损害赔偿预定性还是惩罚性),与违约金金额是否过高等问题,值得关注。
三、BOT模式的运营期
(一)期间起讫
1. 运营期开始日
运营开始日可以分为预定运营开始日与实际运营开始日,所谓预定运营开始日是指运营期开始起算的日期,一般是指已经具备运营条件的日期,具体的包括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格,项目运营所需的审批许可等;实际运营开始日指得是项目公司实际上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如果运营期已经开始起算,而项目公司又迟迟不肯提供服务,即实际运营开始日落后于预定运营开始日,则项目公司构成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
2. 运营期到期日
运营到期日可以分为预定运营到期日与实际运营到期日,所谓预定运营到期日指得是运营期到期的日期,其中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间以及依约可以顺延的期间;实际运营到期日指得是项目公司完成项目资产移交日期,通常在预定运营结束日前一年,即进入移交阶段前翼,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应于一年内完成所有项目资产移交的事宜。如果实际运营到期日落后于预定运营到期日,代表项目公司位于运营期内完成移交义务,应负担违约责任。
(二)实施机构于运营期内的合同义务
实施机构在运营期内最主要的意义是办理绩效考核以及支付服务费,所谓办理绩效考核是指实施机构考核项目公司于运营期内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有达到PPP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标准,如果服务达标就依约付费,如果服务不达标,需依约扣款或是暂停付款。
(三)项目公司于运营期内的合同义务
项目公司运营期最主要的义务是,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合作期间到期后完成项目资产的移交,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1. 提供公共服务
关于项目公司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类型,具体说明如下:
(1)完整服务与部分服务
所谓完整的服务是指项目公司在项目上提供所有的运营服务,其中包括对用户直接提供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附属设施的运营、项目设施的养护等等,而部分服务是指项目公司在项目上提供部分的运营服务,至于具体包含哪些内容,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
(2)经营性服务与非经营性服务
所谓经营性服务指得是可以向使用者收费的服务,这种服务的特性就是一种可以个体化的服务,也就是可以计算具体服务数量的一种服务,例如:高速公路可以计算通过的车流量、污水处理厂可以计算实际处里污水的数量等等,因为可以计算服务数量,因此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一般采取单价计费,而非经营性服务指得是无法跟使用者收费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的特性是无法计算服务数量,或是即便可以计算数量,但是计算数量对项目服务的意义并不大,例如:设施的维护工作,通常这种服务的计费方式一般采取总价计费。
(3)核心服务与非核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