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读者会】
第八章PPP项目合作客体(一)—项目运作方式
2. 竣工日
竣工日分为预定竣工日与实际竣工日,预订竣工日是指建设期到期的日期,一般包括合同约定的建设期以及依约可以顺延的工期,有关于实际竣工日的认定,目前有两种约定方式:第一种是以实施机构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是目前最常见的约定方式,这种约定的问题在于将实施机构验收工程的时间计入建设期中,而实践中常见实施机构延迟办理验收的情形,因此如果将拖延验收的期间计入建设期对项目公司并不公平;第二种是以实施机构验收合格时,溯及项目公司申请验收时,认定为实际竣工日,此种约定没有将实施机构验收工程的时间计入建设期中,对项目公司比较公平。
有关于竣工的标准可分为基本竣工与实质竣工,所谓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做到可以投产的程度就可以申请验收,而实质竣工是指工程竣工程度,除了做到可以投产的程度外,还必须完成收尾工作;根据《PPP项目合同指南》的规定:“(二)开始运营的条件。1.一般条件…(2)项目的建设已经基本竣工(除一些不影响运营的部分)并且已经达到满足项目目的的水平;”由此可知,《指南》的竣工标准是采取基本竣工原则,本书也认为采取此原则有助于项目,尽早运营投产提早产生现金流流入,此将可以提早返还银行贷款,降低资金成本。
(二)实施机构于建设期内的合同义务
实施机构在建设期有三个主要的义务分别是:工程重点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完成设计审查,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1. 工程重点监管
PPP项目中实施机构不是建设单位,而是由项目公司担任建设单位,因此监理单位应该由项目公司聘请,并且由监理单位依法进行全过程监理。受到传统模式的影响,政府方习惯自己聘请监理机构,并对项目进行监理,但由于实施机构与承包商没有合同关系,如果实施机构自己监理工程,将缺乏合同依据。PPP项目实施机构监管的重点在运营不在建设,因此本书建议实施机构可以另外聘请总工程师对项目公司进行重点的监管即可。
2.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实施机构应在合同期限内组织验收,如果采取“PPP+工程总承包”模式,该模式的验收程序一般包括竣工试验以及试运行两个环节,必须两个环节都通过才算验收合格。此要特别说明的是,在验收阶段实施机构该如何办理结算程序?目前有两种说法。
甲说认为,工程竣工后要按照定额约定的下浮率以及实际工程数量办理结算,并按照最终审计结算的金额,套入实施机构的财务模组中,重新计算PPP项目中政府付费的金额。笔者认为甲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结算数量的风险由实施机构承担,违反PPP风险分配的原则;第二、结算金额套入实施机构单方编制的财务模组,由于财务模组不是合同文件,如此计算出来的政府付费金额不具有合同约束力;第三、如果按结算金额所测算政府付费的金额,高于当初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金额,程序上将无从处里。
乙说认为,PPP合同的结算方式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办理结算,分别是原合同范围工程以及变更范围的工程两部分;原合同范围的工程应依合同约定的总价办理结算,不计算工程量;变更范围的工程依实际工程数量及定额约定下浮率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不套入财务模组重新计算政府付费金额,而是作为项目资产入账的依据;而针对工程变更部份,依据变更部分结算的金额,由实施机构单独给予补贴,而不再调整原合同政府付费的金额。笔者认为乙说修正了甲说前述的问题,应属可采。
3. 完成设计审查
如果采取“PPP+工程总承包”模式(或是称为DBFOT模式),项目公司应根据实施机构所颁布的图纸,完成后续的设计工作达到施工图的深度,并将施工图纸交由实施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项目公司再按图施工。通常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实施机构审查图纸,很容易发生“隐藏性变更”[4]的问题,作为项目公司应该要熟悉设计规范,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此外,按照目前国内的做法一般要求,在工程报建之前必须完成施工图的审查,主管部门才会发放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精神是“设计施工重叠进行”,因此笔者建议未来在“PPP+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应允许主管部门以实施机构所颁布的图纸,发布施工许可证,不须等到施工图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