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PPP读者会】

第八章PPP项目合作客体(一)—项目运作方式

作者:余文恭 发布于:2016-11-07 12:04:55 来源:PPP知乎


  第三节    “建设期+运营期”的项目运作方式


  PPP模式中采用“建设期+运营期”项目运作方式有BOT模式以及BOOT模式,此两种模式都需要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资产的兴建以及运营服务,两种模式的差别在于合作期间项目资产所有权的归属,BOT模式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实施机构[3],而BOOT模式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于项目公司,两种模式除了所有权归属不同之外,其余部分并无太大的差异,因此本书拟先讨论BOT模式,如果没有特别说明的,基本上BOT模式的内容BOOT模式都可适用,而本书最后讨论BOOT模式时,只针对项目资产所有权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


  此外,依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 年。”解释上似认为PPP项目的运营期最长不超过30年。BOT模式可以细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准备期、建设期、运营期、保修期等,各阶段的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BOT模式的准备期


  (一)期间起讫


  BOT模式的准备期是指,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订正式的PPP合同开始起算准备期,至实施机构通知项目公司现场开工为止。


  (二)实施机构于准备期内的合同义务


  实施机构应为现场开工提供条件,其中包括实施机构应完成拆迁并提供场地、提供一定深度的设计图纸、完成该完成的审批。有关前述实施机构的三项义务,本书于的第六章中已有说明,此不再赘述。


  (三)项目公司于准备期的合同义务


  项目公司依约应缴交履约建设期保函,缴交前期费用、特许经营费用以及权益转让费用,完成融资交割并向实施机构完成备案,并且完成报建程序。此四项义务属于项目公司的前置义务,所谓前置义务是指项目公司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完成的义务,期间长短一般不会超过准备期,如果项目公司没有完成前置义务,实施机构有权以项目公司有重大违约事由,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因此前置义务代表的是实施机构很重视的义务,也是项目公司履约的前义务,如果项目公司没有完成,实施机构有权另外找人来施作项目。


  此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项目公司完成融资交割义务的问题,根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义务与违反义务的效力。讨论完成融资交割义务时应与项目公司的成立义务一起讨论,此两项同属于实施机构确认社会资本方资金是否落地的义务,而资金是项目的血液,没有资金项目就无法顺利运作,因此监管项目公司的资金是否到位是实施机构的首要责任;项目公司依初步协议及股东协议成立,社会资本方按期出资,代表股权融资已经落地,如果股权融资没有落地,实施机构有权拒绝签署正式的PPP协议;而项目公司完成融资交割程序代表债权融资落地,如果债权融资没有落地,实施机构有权终止PPP合同,重新办理采购。


  二、BOT模式的建设期


  (一)期间起讫


  1.  开工日


  BOT模式建设期的开工日分为预定开工日与实际开工日,预定开工日是指建设期开始起算的日期,实际开工日是项目公司外包的承包商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预订开工日的认定标准一般按照PPP合同的约定来认定,而常见的约定方式通常是由实施机构发出开工通知,以通知所载明的进场日期作为预定开工日,而实际开工日的认定标准,一般以项目公司所提交的开工报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


  开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由包括实施机构没有完成征地拆迁,迟迟不肯发布开工通知,或是实施机构虽发出开工通知但是现场没有完成拆迁,承包商无法进场施工,或是实施机构发出开工通知,项目公司或是承包商迟迟没有进场施工等。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