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读者会】
第八章PPP项目合作客体(一)—项目运作方式
1.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根据《加快推动第三批示范的通知》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由此规定可知,项目土地符合《目录》的可以划拨提供,而提供的对象可以是项目公司,没有限定只能提供给政府部门。
2.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依据《加快推动第三批示范的通知》的规定:“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由此可知,项目土地不符合《目录》的,有两种提供方式:第一种是采作价出资提供的方式,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或是具有公益性质项目的土地,实施机构可以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土地,第二种是采有偿提供的方式,其他类型的土地应以出让或出租的方式供应。
(二)物业土地
所谓物业土地是指,PPP项目如果采用“项目+物业”模式的,物业部分所使用的土地。而依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由此可知,取得经营性用地应经招拍挂的程序,而物业土地属于经营性土地,因此物业土地应通过招拍过程序供应土地。
此要特别说明的是,物业土地经过竞争性程序出让,参加程序的人可以是项目公司也可以是其他人,而如果最后取得物业土地的人不是项目公司是其他人,项目与物业就发生脱钩的情形,此将导致“项目+物业”模式无法运作,所以这类项目的操作如何既符合招拍挂的规定,又不发生项目与物业不脱钩的情形,是“项目+物业”模式可否顺利运作的关键。根据《加快推动第三批示范的通知》的规定:“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由此可知,物业土地如果采用招拍挂程序供应,可与PPP采购程序合并实施,即可解决项目与物业脱钩的问题,但是要如何合并实施,这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根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由此可知,物业土地如果采用招拍挂程序供应,可与PPP采购程序同时开展,解释上同时开展与前述的合并实施应属于相同的规定,如何同时开展,有待进一步的规定。
此外,采用“项目+物业”模式有个特性,必须是物业有超额的收益,才能以多余的收益填补项目的资金缺口,而物业的超额收益某个程度和物业土地的价格、建筑面积的多寡,以及有项目的规划可以带来多少人潮有关;物业土地价格越低,物业才有产生超额收益的可能;因此政府与社会资本在此项目的谈判过程中,物业土地的价格一直是谈判的关键。而现在《通知》规定物业土地不能作价入股,只能通过招拍挂程序供应土地,等于阻断了项目公司低价取得土地的可能;因此未来的操作方式,很可能项目公司所缴交的物业土地出让金,来补足项目资金缺口的一部分,也就是实施机构以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回补项目公司。
二、项目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项目土地划拨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划拨的土地上兴建房子,产权归属于项目公司应无争议。但是,如果项目土地划拨给实施机构,实施机构将土地无偿的交给项目公司使用,或是通过出租的方式将项目土地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在PPP项目的合作期间,项目公司所兴建的项目资产(建筑物或是构筑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实施机构或是项目公司?是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根据《财政管理办法》第32条前段的规定:“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似乎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1]。但是如果在双方当事人在合约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项目资产所有权的归属,目前有以下几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