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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读者会】

第八章PPP项目合作客体(一)—项目运作方式

作者:余文恭 发布于:2016-11-07 12:04:55 来源:PPP知乎

  第一节    概述


  从法学方法的角度,分析法律关系时基本上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分析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以及权利的变动,而分析PPP项目法律关系时,本书也采取了相同的分析方法,将PPP项目的合作关系,区分成合作的主体与合作的客体,而PPP项目的合作关系与PPP合同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如此推论,PPP项目的合作客体其实就是PPP合同的客体。而分析PPP合同客体时,论理上因先分析PPP合同的要素,因为合同要素决定了合同的性质与类型,是分析PPP合同法律关系时,最为关键的问题。而PPP合同的要素指得是社会资本方对实施机构提公共服务,而实施机构或/与使用者对社会资本方支付费用,所以“提供公共服务”与“支付费用”应属PPP合同的必要之点。


  本章所谈的项目运作方式,指得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具体分析可以区分为服务阶段与产权归属两部分。服务阶段又可分为三种,分别是“建设期+运营期”、“运营期”、“改建期+运营期”;而产权归属又可分为两种,一个是运营期间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实施机构,另一个是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于项目公司。因此我们可以排列组合出以下六种公共服务的运作方式,而本章节说明的顺序基本上也是按照以下的分类进行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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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表8.1】项目运作方式(公共服务运作方式)的类型


  此外,根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第3条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由此可知,项目运作方式除了BOT、BOOT、DBFOT、BOO、ROT之外,允许在这五种模式之外根据项目实际的需要创新其他模式。


  第二节    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讨论


  PPP模式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与项目资产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例如: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处理的公共服务,而污水处理的服务必须有污水处理厂才能提供服务,因此讨论公共服务时,不可避免的同时讨论项目资产,其中所涉及的问题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项目资产有所权归属的问题,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一)项目土地


  所谓项目土地指得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资产所使用的土地,性质上属于公益用途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第一项);(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第二项);(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第三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四项)。”由此可知,只要符合规定作为公益用途的土地即可划拨取得。


  有两个问题要展开说明的是,第一个问题,实践中某些地方的国土局主张只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企才可以取得划拨土地,项目公司不能取得划拨土地,笔者认为这样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只限定了土地的用途,并没有限定取得的主体,这些地方国土局的说法增加了法律没有的限制。第二个问题,国土资源局颁布了《土地划拨目录》,并规定只有符合《目录》的土地才能划拨提供,《目录》的规定原本是要明确公益性质土地的范围,但是由于《目录》内容采取列举的方式容易挂一漏万,因此某个程度限缩《土地管理法》第54条的适用范围,所以实践中发生有的公益用途土地符合《目录》,有的不符合《目录》的情形;基此,以下有关公益用途土地的讨论,将区分为符合《目录》以及不符合《目录》两种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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