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进入PPP的自身屏障与解决方法
导读:对于PPP,民企到底是因为“玻璃门”、“弹簧门”等政府的地方保护壁垒而不能做?还是由于自身短板,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欠缺而做不了?
PPP模式在我国大范围推广已将近三年,据统计,截至2016年3月末,全国PPP中心项目库中已签约项目369个,其中国企签约的PPP项目金额总计达到3819.48亿,是民企项目金额的近3倍。具体来看,民企投资的PPP项目大多集中在3亿元以下,多在养老、生态环保、文化等投资规模小,且易产生现金流的领域;而国企则多为3亿元以上的大项目,集中在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等领域。出现民企远小于国企这种“畸形”情况发展的原因有很多,不仅仅是由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不完善,对项目风险难把握等原因。也是因为PPP项目投资长、回报率相对比较低,比起以往BT项目的短、频、快来讲,PPP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大。同时,也有不少民间资本表示,在PPP项目中出现“弹簧门”、“玻璃门”、“旋转门”。部分地方民企深受投资“无门”的困扰,一些PPP项目“看上去很美”,但门槛设置过高、审批时限太长,融资难、融资贵等现象普遍存在。
然而,在这呼声高反应小的当下,今年6月12日,财政部却出台了史上“最严”PPP申报令,不仅明确了评审标准如项目期限不得低于10年,明文禁止BT模式、不再承诺固定回报、明股实债等变相融资。而且要求本地融资平台需剥离政府性债务,并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才能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同时更加严格了各地政府报批的定性和定量指标。为何在PPP项目落地率仅有22%的今天,财政部一方面在大力推介,另一方面却又提高了PPP项目库的门槛标准呢?更有人形容这个申报令是对不温不火的PPP市场来了个雪上加霜。但这也不难得出,如今,在我国PPP已经出现了比较“冒进”的趋势,而这种趋势却增大了我国未来经济市场的风险。所以,42号、47号财金文中所表现出的严厉加严谨的做法,是为了更加规范的市场中的PPP项目,剔除那些不合格的私企与项目,让PPP的未来发展更加稳健,当然,这不乏让一些地方和企业觉得不公平。但是,地方民营企业是否真的认真想过,自身所存在的屏障短板是否真的有能力去完成一项长期持久PPP项目呢?还是只是跟风蹭优惠而要进驻PPP呢?
近两年来,PPP这个词已经成为了基建行业的热门词汇,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资金较为短缺的地区可以被形容为“顶礼膜拜”。正是由于这种“膜拜”,导致一些地方变为一“P”就灵,市场中充斥着大量的假PPP、伪PPP,而类PPP项目也是稂莠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或是民营资本中的PPP相关从业人员都不能很清楚的理解、认识、分辨PPP的概念。特别是针对于PPP与特许经营、政府购买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无法很清楚的去分辨其中的不同与利弊。目前,在我国的PPP市场中出现此类问题的并不是偶然或者个例,而这种本身就模棱两可但仍在进行中的项目也可谓是数不胜数。造成民企难进入PPP的不仅仅是因为地方政府的保护壁垒,其实也有由于民企自身短板的屏障,这些屏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识屏障,很多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仍处于模糊不清阶段。当然在这方面,政府具有一定责任。在我国PPP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财政风险、债务管理、物有所值评价、社会资本退出、特殊目的公司(SPV)破产、会计税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难点问题仍未解释清楚,与特许经营仍有未划分清楚的地方。而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对PPP认识不够全面,把思想局限在缓解债务压力上,将推广PPP当做又一次“甩包袱”,没有放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上,把注意力转向加强监管上。所以导致一些地方企业将PPP简单的等同于新的融资渠道,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部分项目包装成PPP模式。自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之后,而社会对PPP模式的认知更加存在明显的误区,不论是社会资本、专家学者、还是一部分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地方债比较严重的欠发达地区),把PPP单纯地诠释为一种新的城乡基建融资模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4月份宏观数据显示经济持续回落势头未有效扭转时,PPP模式更是被误导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刺激工具和政策安排。这种误区配合一系列刺激经济的政策,很可能导致一些项目在缺乏严格的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仓促上马,最终导致项目流产,增大地方债务由短期变为中长期债务的风险。更有可能促使一些非“PPP”项目包装上市,对地方财政和金融市场产生更长久的破坏性影响。而地方企业一旦融入到这种伪PPP项目中,不仅对未来盈利造成风险,同时也会对地方财政产生恶略影响。
第二、技术能力屏障。对于地方民营企业,地铁、轨道交通等部分领域市场化程度不高,有实力、具备对外投资运营实力的企业十分有限。国内多数大型基建项目的承接方还是由国企所主导的,这不仅是因为国企具有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做保障,同时在技术以及管理方面的资质、经验也要强于一般私企。PPP项目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对企业的融资能力等要求较高,而一般民企规模偏小、融资能力不够,往往本身融资就会遭到质疑。同时,国企对于高技术项目的专项资格资质,以及专项项目管理人才一般远强于多数私营企业。很多项目实施机构既缺乏真正熟悉政策和业务的人员,又缺乏PPP项目运作经验,操作能力相对不足。在项目融资谈判的过程中,由于缺乏融资融券的经验,有时甚至难以与社会资本(特别是境外资本)“在一个平台上对话”。而在技术资质方面,一般的民营企业也很难达到大型基建工程的要求,而且,民间资本还是以逐利为主,如果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到位,那最终这些PPP基建项目的受害方将绝大可能是民众本身。邢台七里河的水灾就是一个典型的社会资本进驻,逐利而不逐率,同时政府监管不到位,致使河道整治拖延,最终天灾引起了人祸。
第三、信任屏障。PPP模式在建立之初就是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合作共赢的理念来进行推广的。而如今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PPP模式的运作管理机制经验不足等的情况下,PPP的推行和实施更需要政府和企业在建立互相信任的基础下去实施运行。建立以信任为主要核心的合作准则,是PPP项目总体价值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和承诺,是项目最终目标能顺利完成的基础。而由于地方政府多年的官本位思想,所以致使很多民营企业在与政府合作的时候顾虑重重。这些顾虑主要表现在,政府履约情况,政府换届,政策变更等方面。而同时,地方政府对于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盈利能力的不信任也为政企合作增加了更多的隔阂。
由此可以看来,在当前形势下,地方政府在PPP项目中仍然更加青睐于国企还是有一定原因的。就像某地方部门领导曾向上级主管部门感叹到“不是我们不愿意让民企来做PPP,而是我们担心他们做不了,最终的项目风险仍然会转嫁回政府。”政府这些方面的担心其实也让不少有心进入PPP的民营企业陷入了鸡生蛋、蛋生鸡的死循环中。民营企业的低本金、少经验导致其无法获得银团的低成本融资,更不要奢望受到更多政府大型基建项目的青睐。而正因为我国基建市场长时间被国企和央企所主导,所以才致使民企很难在国内基建市场上承接到大型的项目来积累经验以及资本。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副主任焦小平曾表示: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中,政策全面落实需要一个过程。民营资本在5年之后有望在公共服务领域全面崛起,因为他们具有市场和效率的基因。变相来看,过多国企参与PPP项目,其实是与PPP项目的初衷背道而驰的。穆迪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诸蜀宁表示,国企大量参与PPP,意味着基建相关债务只是从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简单地转移到国企资产负债表之上,而公共部门的总体杠杆并未得到有效削减,这将阻碍公共基建负债及资产向私营部门转移这一政策初衷。那又如何在保质保量的情况下,加快提高社会资本进驻PPP项目的比率呢?
一、鼓励国企走出去,面向国际寻找优质的基建PPP项目,减少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根据世界银行报告显示,迄今为止,全球依然有1/7的人口过着无电生活,亚洲、非洲以及各新兴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依然很大,其中,新兴市场所占比重最大。IHS能源咨询公司数据显示,2014年新兴国家电力需求占全球总需求的47%,到2020年这一比例将超过52%。更有行业人士预估,未来20年,全球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需求荏苒超过50万亿美元。目前包括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在内的许多新兴市场都已明确表态,要在未来几年大幅增加发电容量,而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正是覆盖了这一需求,这为EPC行业带来了难得的机遇。而我国国企、央企得意于多年在国内基建市场积累的风险预估、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以及信誉度高,融资成本较低等方面的品牌价值,可以更多的走向国际市场,承接国际项目来赚取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以及投融资经验,同时也减轻国内私企在PPP市场的竞争压力。
二、以国企的技术、管理、融资能力小部分参股SPV公司,协同、带动民企共同进入PPP项目。低资质、少经验、缺本金是民营企业现在进入PPP项目的主要短板。但是我们不能忘记为何要引入PPP机制,一个很重的目的是为了引进社会资本,发挥它专业管理的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降低管理的成本。所以,要鼓励社会资本创新,以国企的技术、管理等带动民间资本,加强统筹管理,发掘民营企业的潜力。当然,在PPP项目中,回报机制一直是政企关注的首要问题,这种回报其实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除了传统的提高使用者收费标准和可行性政府缺口补助以外,还有就是要鼓励社会资本自身挖掘,强管理,提效率,降成本。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债券投资计划等多形式的金融融资模式支持长久的建造运营,最终获利退出。
三、 鼓励民企进行组团式项目承接。正所谓“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众人拾柴火焰高。针对当下民企争不过国企的情况来看,如若想要有与国企同台竞争的机会,民企就应化“敌”为友、团结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形成抱团式竞标。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PPP市场中,并没有对SPV也就是特殊目的公司的参股企业数量进行特殊限制。在美国,为了保障项目的效率以及质量,甚至鼓励多机构共同参与一个PPP项目,以各部门监督机制来提高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效率。就目前所完成的项目经验看来,这种多部门协同合作的方式不仅没有造成项目的协调不平衡或者利益冲突,反而加快了项目的建造运营以及为后期的管理提供了保障。
综上所述,目前市场上地方政府倾国企而弃民企的原因,并不全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或者行业垄断性,同时也是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资金资本,技术能力,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缺陷所造成的政企之间的不信任。所以,想要解决PPP项目中的民企进驻难问题,不仅要加快法律、法规的规范,项目的监督指导,同时也要要求民营企业加强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各方努力,最终才能加速民企进驻PPP,为PPP项目和社会经济的长久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