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前期程序(二)
【PPP读者会】第五章 PPP项目前期操作流程
2. 定性与定量评价脱钩的评价方法是否合理?
分析方法上定量评价应该是定性评价的延伸,也就是说先从定性的角度分析某个因素对于项目的影响是否存在,经分析如果影响存在,再进入定量评价分析该因素影响项目到什麽程度,因此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是互有联系互为补充的。而《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中有关于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内容是完全脱钩的,因此评价方法的逻辑性是有问题的。笔者建议,应将物有所值的定性评价,可修改为PPP项目的合规性审查标准,并从物有所值评价中抽离出来,以作为实施方案合规的审查标准。
3. 有关于PPP值与PSC值中风险定量分析问题的讨论
第一个要讨论的是,《物有所值评价指引》第28条第3项规定,将项目全部风险全部计入PSC值中,是否恰当?笔者认为,在传统模式中,政府方所承担的风险确实比PPP模式中还多,但是还没到完全承担风险的地步,有些风险在传统模式中是由承包商承担,因此将全部风险计入PSC值中,笔者认为并不恰当。
第二个要讨论的是,依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第31条规定:“项目全部风险成本包括可转移给社会资本方的风险承担成本和政府方自留风险的承担成本,参照《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二十一条及有关规定测算。”由此可知,传统模式项目中项目全部风险、社会资本方承担风险和政府方自留风险的计算,参照《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21条规定办理;但是《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21条只规定PPP项目中政府方自留风险的计算,并没有规定项目全部风险与社会资本方承担风险的计算方式,究竟该如何参照,有待进一步讨论。
第三个要讨论的是,《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21条所规定的比例法、情景分析法及概率法等风险定量分析方法,其中有许多测算的参数缺乏客观合理的依据,因此建议可以将两份《指引》中有关风险定量分析的规定删除,而将风险的定性分析放在PPP项目合规性审查中,作为实施方案审查标准内容的一部分。
4. 有关于PPP值与财政承受能力支出的比较
依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第27条前段的规定:“PPP值是指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也就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和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的现值”由此可知,PPP值与财政承受能力支出的差别似乎在于,前者是现值而后者是终值,但是笔者认为这样比较可能还有不足之处;首先,物所有值评价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制度目的并不相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目的,是要确定各期政府方的PPP相关财政支出,是否超过一般公共预算的10%,而物有所值论证的目的,是要确定项目采用PPP模式后,是否能节省成本,因此两者在内涵上尚有其他不同之处。
第一、计算范围的不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所关注的是政府方对于PPP项目支出了多少预算,因此不管这项支出是否支付给项目公司,都要计入政府方的财政支出责任中,例如:运营补贴的费用是支付给项目公司,而配套投入的费用却不见得是支付给项目公司的,但是物所有值评价所关注的却是项目公司到底节省了多少成本,因此计算上必须限于项目公司履约范围,必厘清项目公司的履约范围到底是新建加运营、修建加运营,还是只有运营,不该将与项目公司履约无关的费用计入PPP值中,因此《物有所值评价指引》第27条前段的规定,将全部费用计入是有些问题的。
第二、关注的对象不同:财政承受能力关注的是预算,而物所有值关注的是净成本,这两者的区别在于预算是钱,而净成本是指除了钱以外,还包括国有资产或是资源;可能有人认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规定了,应国有资产估价并计入支出中,但是这个规定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些估价的金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无关,因此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计算的对象不该包括国有资产。最后,要附带说明的是,股权投资既不是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又不是政府方在PPP项目中的净成本,因此两者皆不应列入PPP值以及财政承受能力支出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