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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巩留开展“乡镇场政采行为规范年”活动

作者: 发布于:2016-09-29 10:33:26 来源:财政部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场政府采购行为,巩留县财政局将2016年确定为“乡镇场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年”。


  一是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巩留县乡镇场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年实施方案》,明确乡镇场政府采购申批程序、资金拨付程序、验收程序等;印发《巩留县2016-2017年政府采购目录》,将货物、工程和服务3类采购限额等全部下发至各乡镇场。


  二是规范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凡各乡镇场自筹采购资金,一律将资金交至采购专户。对于工程类采购项目,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乡镇场提供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相关资料,预拨工程款30%,验收后拨付工程款的95%,预留5%的质保金。


  三是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单位,由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政府购买服务单位不得接受采购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和县政府批复的采购代理业务,或采购单位提出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采购代理业务。招标文件不得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认证和业绩或案例作为资格条件以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同时,为强化社会监督,聘请县、乡2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使阳光下的政府采购工作始终走在“公开、公平、公正”的轨道,促进廉政建设。


  四是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乡镇场的一切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审批结束后开展。即:采购项目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采购资金渠道正确并落实到位;采购工程类项目必须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工程预算审核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乡镇场采取的采购方式,原则由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采购项目金额大小和项目特点确定,特殊情况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由县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确定。无论采取那种采购方式,中标或成交结果,均不得突破采购预算金额。同时,对于采取非招标方式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五是严肃政府采购纪律。年初,召集乡镇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政所所长会议,要求一切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于个别乡镇场以上级检查为由而推迟审报采购计划,以求改变招标方式的;对于既成采购事实,再找领导协调;对于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行为,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于未中标人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期内提出的署名书面质疑,代理机构在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前提下,于收到书面质疑之日7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截止8月底,巩留县乡镇场完成集中采购项目43个,采购金额达2612.74万元,较采购预算2828.77万元节约资金216.03万元,节约率达7.6%,其中:工程类竞争谈判1391.18万元、公开招标1047.6万元;货物类公开招标173.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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