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联审制度,且行且珍惜
作者简介:靳律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靳律师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PPP联审制度,最早出现于发改委在2014年底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中强调“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
随后,本轮PPP最具代表性的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也提出了“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审”的概念。在今年年初传得沸沸扬扬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再次提到针对实施方案的联审机制,虽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仅是征求意见稿,不具有实质的效力,但总归是能够看出我国政府对于PPP模式下的联审机制的重视。
无独有偶,在今年8月10日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以下简称“1744号文”)中,对PPP项目的联审也有所提及:“积极推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工作模式,提高审核效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规划衔接性、PPP模式适用性、财务可负担性以及价格和收费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与上述提及的文件对比,在最新的1744号文中,PPP联审制度已不再局限于“实施方案”这一前提对象,而是延展到了PPP项目的各个方面。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建立联审制度的初衷,应该是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各相关政府部门的行动协调。
在《律动PPP》卷首语中,我曾经提到,PPP是个“许三多”,涉及到的政府部门众多,环节众多,利益相关方众多,因此,一个PPP项目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的参与和配合。联审考虑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
在刚刚结束的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评审中,财政部联合20个部委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了审查,在后续的专家推荐、集中评审等工作中,要求相关部委要全程参与、严格把关,确保示范项目的优质性和引领性。某种意义上,这也与PPP联审制度的内在逻辑有共同之处。
公开信息显示,我国多地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规定,要求PPP项目需要执行联审制度,并且已有多个项目已经按照联审程序完成了前期审批手续,PPP联审制度已逐渐成型。但是,联审制度应该建立在操作程序规范统一的基础之上,它没有实质上解决PPP操作程序及部门分工的问题,爱看热闹的吃瓜群众,可以参考《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的开?--发改委PPP新政速评》、《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再评发改委PPP新政》(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相关文章)两篇短文。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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