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回报”,是要问一个明白,还是要装作糊涂?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目前是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
印象中,上一次“固定回报”概念在PPP领域翻江倒海,是在2002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出台后。这个通知当时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也导致不少PPP项目,尤其是外商参与的PPP项目,在此之后陷入了无尽的争议,最终导致有的外商黯然退出中国市场。应该说,上一轮的固定回报的清理,与中国的经济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惹得满城风雨。此后一段时间,大家对于一些PPP项目中的保底需求量、保底供应量,是否属于固定回报安排,也是争议不断。
经过大家不断的思考,以及这个领域的不断发展,在这一轮PPP热潮中,大家如何来认识固定回报?
第一,固定回报是在政府和投资人之间的概念,是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待的。所关注的是除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外,从政府方获得的额外收益,是否是固定的,是否承担了对应的风险。
第二,固定回报不是说投资人不承担风险,因为风险总是存在的。而是说,在PPP项目中,投资人获得的回报与项目自身建设、运营好坏没有关联,或者关联度不高。商业社会中,固定回报最典型的形态就是银行借款,但银行借款本身也是承受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银行是否能收到利息,最终取决于企业的经营能力。企业赚钱了,银行的利息不多收;企业亏损了,银行的利息不少收(破产收不到,那只能是无言的结局)。
第三,保底供应量、保底需求量,不属于固定回报,因为,这是在政府和投资人之间就项目运营环节所做的风险分配,也是投资人进行投资财务测算的重要因素。但是,投资人的收益如何,最终取决于项目自身的运营水平。
第四,在非经营性项目的PPP模式中,一个较常用的模式是可用性付费及绩效付费的组合。可用性付费及附带的投资人收益安排,是否属于固定回报?首先,可用性付费的前提,应该是投资人向政府提供了符合可用性标准的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一般会有法定的程序和约定的程序加以确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获得的收益即便是固定的,也不应视为固定回报,因为投资人承担了与可用性对应的设计、建设风险。
第五,PPP项目中测算确定的合理收益率、利润率,不属于固定回报。因为,投资人能否实际获得这样的收益率,取决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水平,风险和收益是对应的。
看完了上面的分析,大家说,什么才是PPP领域的固定回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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