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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政府采购四项措施简化流程强化监管

作者: 发布于:2016-09-09 11:29:25 来源:财政部

  日前,茂名市财政局积极贯彻省文件精神,四项措施简化流程强化监管,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着力构建管放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


  一、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新统一的省、市、县(区)三级管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布前,我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关于印发〈茂名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我市现行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无需报送采购计划(实行协议采购的除外)。根据省的统一规定,提高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我市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统一调整为50万元,未达到该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30万元统一调整为200万元。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二、优化进口产品核准程序。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核准的,再次采购时只需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直预算主管单位应统筹协调本单位(系统)进口产品采购相关工作,实行年度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进口产品清单抄送市财政局。在进口产品清单有效期内,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办理清单所列进口产品采购核准手续时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三、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时限,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以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需求、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监管信息等十个环节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公开透明。


  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感,要求采购人加强需求研究;强化履约验收管理,要求采购人要进行实质性验收;强化内控管理,要求采购人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着力加强需求管理、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工作,推动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廉洁规范和公开透明。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在要求采购人加强主体责任意识的同时,市财政局还建立制度对采购人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等16种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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