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买服务 买好更需管好
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区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残疾人白内障康复等4种项目购买服务,然而一些残疾儿童家长却对此颇有微词:“孩子进行自闭症康复训练,但是教室墙面却没有进行‘软包’处理,万一孩子往墙上碰怎么办?”“大课之外,对孩子个别训练的时间常常缩水,不能保证”“专业力量等门面看着还行,但多长时间过去了,实际的康复效果并不明显”……(来源《人民日报》)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相较于旧的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显然是一种创新,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配套政策还不完善,出现了有的政府部门将分内职责借购买服务之便“外包”出去,产生了“懒政”的现象;更有购买完服务之后便不再管理的现象,滋生了“怠政”的土壤。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关键还要看“买什么”“怎么买”“买后怎么办”。首先,政府购买服务“不是想买什么就买什么”,笔者看来,关键看是否是政府的职能职责和是否是提供公共服务两条标准,具体而言,像养老助残、社会救助、就业服务、文体设施和场所养护与管理等社会公益服务应该是当下政府购买的重点。其次,政府购买服务“不是想怎么买就怎么买”,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应该纳入公开招投标管理,并引入监管机制。
最后,服务并不是一买了之,作为服务型政府,买后怎么管理更是工作的重点。购买公共服务,只是实现公共服务更优化配置的第一步,并非公共服务达到了正常化、规范化。政府购买了服务后,虽然不再是服务的提供者,但是仍要履行好服务监管者的职责,不能当“甩手掌柜”。如果只购买公共服务,不进行跟踪、改进,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公共服务问题不关注、不回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不会达到应有的效果。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部门职责和购买程序,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的管理工作,防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简单化和形式化。不仅要办事,更要办好事,放权并不意味着放责,将购买的公共服务管理好,服务好居民群众,才是政府采购服务的初衷,才开创一条居民满意、社会受益、多方共赢的社会管理服务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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