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中的成本控制:先定一个小的目标,比如……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目前是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
从某个角度看,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模式相比,PPP可以起到平滑财政支出,减少财政的短期支出压力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PPP模式中,并不需要关心成本金额。相反,无论作为政府还是社会投资人,对于成本控制环节都应格外重视。
羊毛出在羊身上,但羊毛不能可着一只薅。
对政府方来说,无论什么样的回报模式,除非是完全的使用者付费,否则,政府都会掏腰包。即便在完全的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投资人的投资成本,也会对合作期限、收费价格等产生直接影响。财政资金从何而来?受到谁的监督?答案不言而喻。钱不可不花,但不能乱花,决策者既要对得起天地良心,也要能够闯过审计那一关。
对于社会投资人而言,控制成本的目的并非为政府省钱,而是能为自己赚更多的money。所以,如何在不同的合同约定下采用不同的方式节省费用,从而获取更大的利润是社会投资人的必修课。在此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清楚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社会投资人在哪一环节中能够获取经济利益:融资、建设、运营三个方面社会投资人都能够赚取收益。当然,我们在此定先下一个基调:收益率越高越好(以下将不考虑收益率问题)!
那么,重点来了,政府要怎样做才能够对成本形成有效的控制?
第一,做好项目的概算、预算工作等前期的成本测算工作,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第二,要有充分的竞争机制,但要良性竞争,通过竞争来实现价格发现功能。既要保证社会投资人的投资热情(有足够的利益驱动),又要最大化的降低政府的支出。
第三,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的合作,要设置激励相容的成本控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方节省成本。以融资成本为例。融资工作自然由社会投资人去做,但从政府角度来讲,(1)融资成本据实结算并设置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由社会投资人自行买单,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的将融资成本过高的风险转移给社会投资人;但缺点在于一旦融资成本低于限额,社会投资人将不再有欲望继续压缩融资成本,在无利益吸引的情况下社会投资人将会对此持有不主动、不拒绝、不负责的“渣男”态度。(2)设置融资成本定额,不管社会投资人实际融资成本的高低,政府仅就该定额向社会投资人承担支付责任,该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让社会投资人主动起来,毕竟省下来的会进自己的腰包嘛。以建设成本为例,如果社会投资人并不作为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可以考虑,如果项目实际投资低于概算/预算一定百分比的时候,省下来的钱由政府和社会投资人按一定的百分比分成。这可是货真价实的收入!
第四,要有合理的成本控制手段,先小人,后君子。
第五,政府可以设置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社会投资人的运营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物有所值,但是此处的“严格”并不是为了单纯控制成本,其更旨在发挥PPP项目工程的最大社会服务作用。以政府付费类的运维环节为例,同样可以分为固定的运维费用以及据实的运维费用(一般而言,最终都要结合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得出最终结果,以下暂不考虑绩效问题)。固定的运维费用,顾名思义,政府支付给社会资本的付费是固定的,多不需退、少不给补,盈亏全由社会资本自行承担,社会投资人的运营水平一目了然。据实的运维费用则是指每年社会投资人实际运营支出的费用由政府据实买单,投资人只负责收取额外的收益部分。这两种方式,哪个更好?
PPP项目从无到有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政府也好,社会投资人也好,参与PPP项目,除了政绩和经济利益外,必然饱含着对PPP事业的热爱与为人民服务的崇高追求,希望政府和社会投资人之间能够和谐相处,真正的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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