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的产业投资基金边界区分和运作
就两类基金的共性而言,无论是公司型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都涉及到四个
方面当事人:基金受益人和基金投资人(公司型基金的投资人包括基金公司的投
资人和基金公司两个层次)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有的基金公司本身就是
管理公司,基金保管人即基金保管公司以及基金代理人承销公司。他们通统称为基金的四要素,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就不同基金组织形态而言,其本身并无优劣上下之分,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
趋势来看。公司型基金除了比契约型基金多一层基金公司组织外,其他各个方面
都有与契约型基金趋同化的倾向。因此,中国发展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过程中对
究竟是采用公司型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争论,关键是看何者适合中国的国情
(三)、事业制、公司制与合伙制的比较
1、 事业制机构
在中国,事业制机构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机构。由于多年来政府一直是权利
和信息最集中的地方而且信誉较高,所以事业制结构的优势是有政府支持,资金
项目的来源都有一定的保障,而且能够保证支持某项产业发展的方向不变。但其
不利之处是在资金的投入和创业项目的选择上受到诸多的限制,经常会为了实现
政策性目标而导致资金效率的降低,不利于产业投资的滚动发展。另外,由政府
部门作为投资的主体,其内部经营管理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轻
则人才流失,重则营私舞弊。
2、公司制机构
由于公司制机构必须遵循公司法的规定,以赢利为目的,运作相对较规范,因此投资者对它较有信心。公司制机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的缺点的容易偏离原来的扶持产业发展的目标而去追逐短期的利益,特别是房地产业投资是一个高度信息不对称的行业,代理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公司制机构中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这样的组织结构使投资者既要承担高风险,又要面对代理成本使其赢得的收益降低的威胁,长此以往他们容易失去对产业投资的兴趣。
3、 有限合伙公司
第一家产业资本有限公司成立于1958 年。在 70 年代末以前有限合伙制在产业资本中只占有很小一部分。然而从 1980 年到 1990 年 80%的产业资本是通过有限合伙制方式投入的。有限合伙制公司是目前美国产业投资公司最广泛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公司通常由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他负责管理合伙公司的投资,并在公司的资本中占有很小的一个份额。通常为 1%。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每个有限合伙公司都事先商定一个存续期,一般为 10 年。公司也可以根据条款延长存续期。但延期最多不会超过 4 年。在有限合伙公司成立的 3-5 年内,公司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随后,合伙公司管理这些投资并逐步将投资变现,将收益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合伙公司的经理在合伙公司的投资期将要结束的时候开始募集新的资金。因此,经理人每 3-5 年左右建立一个新的合伙公司,并同时管理几家合伙公司。每家合伙公司在法律上完全独立。有限合伙公司在资金规模和有限合伙人的数量上有很大的不同,一些处于早期阶段的合伙公司只有 1000 万美元的资本,而专门为杠杆收购提供资金的合伙公司资本高达 10 亿美元或者更高。一家有限合伙公司通常在其 3-5 年的投资期内投资10-50家创业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为 10-30 个。其最低的出资额通常为100 万美元 绝大部分的合伙公司有 6-20 名资深的基金管理人。这些基金管理人大多具有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的资格,也有一部分来源于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在这种企业制度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合伙公司的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合伙公司交给普通合伙人经营。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 有限合伙制的产权关系明晰、治理结构合理、报酬制度科学。作为投资中介具有其独特的合理性,他对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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