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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的产业投资基金边界区分和运作

作者: 发布于:2016-08-29 11:24:40 来源:PPP政策解读


  (1)协议转让


  是产权交易的方式之一,其核心是创业资本通过买卖创业企业资产或股份的形式退出,包括公司整体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和部分资产出售。公司整体转让是最彻底的一种方式,意味着产业投资人和产业投资家对公司所有权的放弃。虽然这种方式可以使投资人全身而退,但是会让公司管理层和企业家所拥有的资产和技术一起转让,也不可能保持公司独立性和经营战略上的延续性,公司管理层也面临人事变动;另外整体转让会让人产生公司经营不景气、没有前途的感觉,使买方加大压价筹码。所以,除非万不得已,他们不愿意这样做。部分股权转让在创业投资企业进入成长期或成熟期时,产业投资家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一般的公司或另一家产业投资公司。后者叫“第二期转让或收购”。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交易方式。部分资产出售是产业企业转让自己的一部分资产,以此来获取现金或票据,用于支付产业投资的本金和相应的收益。这种情况一般是公司管理层既缺少相应的支付手段,同时又不愿意其他公司介入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权宜之计。


  (2)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创业投资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由于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相当大部分的不成功的创业投资(约占70%)必须要经历一个痛苦的退出过程。产业投资的巨大风险反映在高比例的投资失败上。越是处于早期阶段的产业投资,失败的比例越高。因此,对于产业投资家来说,一旦确认创业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者经营困难,达不到预期的高回报,就要果断地清理公司予以退出,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根据研究,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概占产业投资基金总投资的32%。许多产业投资家都是通过这一方法与公司分道扬镳的。如果公司业绩不好,把公司清理了并变卖其所有有价值的资产,比找一个买家容易得多。


  寻找新的投资人


  有时候,创业家可以找到两个要购买公司所有权的投资人,新的老板后来又成为创业家的合伙人。


  八、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


  创业企业通过先收购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取得对其实质意义上的控制权后,再将自己资产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到上市公司内,实现间接上市,然后创业投资基金再通过市场逐步退出。高新技术企业除了把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或出资方向其转让股权外,也常将其作为借壳上市的对象,比如“北大方正”入主“延中实业”、“科利华”控股“阿城钢铁”等。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第一,直接从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第二,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手中的国家股、法人股。例如,新疆德隆公司以这种方式先后控股了“沈阳合金”和“湘火炬”,沈阳宏元实业投资公司以这种方式控股了“庆云发展”。以这种方式借壳上市,为了降低成本,常采用收购方、股权转让方、上市公司三方交叉交易,使得动用的资金数额较少,收购方有能力完成收购行为。第三,由投资机构控股上市公司,然后通过关联交易将投资项目转让给上市公司。


  九、较长时期内持有创业企业的股份


  这可以认为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由于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仍将处于世界前列,因此,只要看准项目,即使持有股份不动,基金也仍然能保证从所投资企业分享经济的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回报,当然,采用这一退出方式的条件是创业投资公司或股东方有实力,完全有能力长期持有创业企业的股份。


  总而言之,以上是我国目前可采用的产业投资基金退出创业企业的七种方式。随着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按照与时俱进的发展规律,以后还会创造出一些新的退出方式,但不管以何种方式退出,在整个运作过程中产业投资家和创业家是一种控制与合作的博弈关系,双方最重要的是合作。一旦产业投资家失去了对创业家的信任,也就不会与创业家好好合作,那么创业家也就很难达到他预想的结果。正如俗话所说的,“条条大路通罗马”,千万不能往只顾自己一方利益的牛角尖里钻。只有好聚好散,才是一个双赢的结局;不欢而散,必然两败俱伤。高新技术企业除了把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或出资方向其转让股权外,也常将其作为借壳上市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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