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退出机制杂谈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目前是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
前两天,在上海召开了一个PPP融资论坛,与 PPP融资有关的各大机构纷纷登场,比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等。一时间,关于PPP项目退出机制的话题讨论甚为热烈。今天我们的话题集中在PPP项目退出机制上,技术大咖们分析的都甚为专业。
谈PPP项目的退出机制,可以分为不同的角度:(1)可以从微观上看,也可以从宏观制度设计的角度看;(2)可以从退出性质上看,是主动退出,还是被动退出;(3)可以从退出程度看,是全部退出,还是部分退出;(4)可以从退出阶段上考虑,建设期退出,运营期退出,等等。
从一个具体项目上看,可以理解为在某种情况下,在PPP项目生命周期的某个阶段,退出这个PPP项目,具体的形式有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特许经营权。从宏观看上,可以理解为建立PPP项目的退出市场,让符合退出条件的具体PPP项目有一个信息交换的平台,方便退出方和进入方的交易。
主动退出,可以理解为,在某种情况下,社会资本方主动退出PPP项目,这是社会资本方的一项权利。被动退出,可以理解为,在某种情况下(多数情况下是因为社会资本方违反了合同义务),根据政府的要求,社会资本方退出PPP项目。
全部退出,可以理解为,社会资本方转让了PPP项目上的全部权益,其不再作为社会投资人,安全“上岸了”。部分退出,可以理解为,转让部分权益,或者收益提前变现,但在PPP项目中仍有部分事项尚未完成,仍然需要一定程度的介入。
在具体的项目中,一个退出安排可以可能具有不同的特点。在这里,我们以一个具体项目的主动股权转让退出为例来分析。
先从微观看,在一个具体的PPP项目中,在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在缔结的PPP项目协议中,如果社会资本方考虑到将来的退出机制,比如说资产重组上市、转让股权、甚至PPP资产的证券化,那么就必须在PPP合同中预留好处理机制。从政府方的角度看,他们关注的焦点在于,无论政府方是否有指定代表参与了PPP项目公司的组建,政府方总是会希望PPP项目在全生命周期中能够顺利实施。政府方费了不少功夫(花了不少钱)选定了社会资本方,想和你共度余生,你中间要玩仙人跳,金蝉脱壳,政府肯定紧张。因此,这个问题,在合同谈判中,向来都是焦点问题之一。我的观点是,理性看待:绝对禁止股权转让不合适,但是,如果不做限制,也说不过去。可在PPP项目协议及项目公司章程、合资公司中,结合各方的利益诉求,具体设计这类条款,比如期间的划分,转股比例的划分,受让对象的限制,转让情形的限制,等等。
从宏观看,如果社会资本方在微观上具备了股权转让退出的条件,除了靠社会资本方自己能力发现交易机会外,是否有一个交易的平台以活跃市场?我的看法是,这个市场是必要的,不过,不要期望过高(参见《PPP的鬼,迷了谁的心窍?—国务院常务会议PPP新动向解读》(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相应文章))。从PPP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各环节看,PPP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协议项下,对于政府负有各项责任,也据此获得合理回报。这个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配套环节的发育成熟,比如,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的退出,对于运营质量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毕竟,从一个具体项目的角度看,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才应该是政府追求的核心目标(参见《掀起你的盖头来,让我看看你的脸--洗尽铅华的PPP长啥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相应文章)。
考虑到PPP项目的不同玩家的不同利益诉求(参见《PPP大玩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相应文章),考虑退出机制,必须建立在对于一个个具体的PPP项目的退出机制设计上,之后才能谈得上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相关金融产品的设计。二者的良性互动,会促进PPP各环节的专业化,整体上促进PPP的健康发展。隆隆的我走了,正如我隆隆的来;我挥一挥文件,带走的不只一片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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