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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答记者问

作者: 发布于:2016-08-16 08:51:07 来源: 财政部公众号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具有哪些重要作用?


  答:首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多个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并推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标志。


  其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方式。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相关主体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方式,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也具有重要作用。


  问:《通知》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惩戒措施是什么?


  答:《通知》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强调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第二部分明确了相关工作的总体要求、查询渠道、信用信息使用的具体规定,第三部分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的核心内容是对失信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失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失信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及时解聘;采购人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等。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选定库外专家等情况的处理规定。


  问:执行《通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一是明确查询渠道。根据国家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通知》对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做了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但考虑到上述渠道尚未覆盖所有信用信息,《通知》还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引入其他信用信息。


  二是强调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对失信主体既要惩戒到位,也要防止造成“误伤”。从具体失信记录来看,有的失信行为并未达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因此,《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在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是否具有良好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重大违法记录等情形进行甄别,依法对失信供应商进行惩戒;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


  三是做好证据留存。《通知》规定了一系列失信惩戒措施,对由此引发的质疑、投诉,相关单位存在举证责任。为此,《通知》强调,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同时,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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