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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采取五项措施贯彻落实《条例》

作者:曹俊 发布于:2016-06-20 13:33:29 来源:包头市政府采购
条例


  包头市在自治区政府贯彻落实《采购法实施条例》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五项具体实施意见,全面促进依法采购,规范操作


  一、 进一步规范采购人行为


  为依法规范和全面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突出采购人主体责任地位。一是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二是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三是正确选择采购方式;四是严格控制代理范围;五是严格规范自行采购行为。


  二、严格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合同和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合同必须根据招投标文件规定和中标通知签订;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通过《包头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并予以公告;采购合同调整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按照谁采购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采购人全面负责采购项目验收,可以自行验收,邀请招标机构或评审专家验收,也可委托国家资质部门验收。采购项目验收之后,要形成验收报告或签证单,凡参与验收人员都要签字或签注验收意见。


  三、强化电子采购监管服务


  《包头市政府采购网》是互联网+全流程政府采购的先进管理服务平台,已经实现互联网办公、信息化管理、全流程服务。


  政府采购当事人需充分利用项目备案、资质招标、批量采购、购买服务、电子商城和网上自行采购等先进手段,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对纳入电子商城采购目录,采购计划3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通过网上采购;采购计划20万元以上,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采购计划8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或二次竞价采购。


  四、规范履行PPP项目采购程序


  为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促进经济发展,缓解财政困难,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和PPP项目管理规定,PPP项目应当履行方案论证、政府批准、机构授权、采购委托、资格预审、谈判确认、合同报审等政府采购法定程序。


  五、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网络监管和专项检查中,依法履行对当事人的监管职责。


  采购人必须突出主体责任。对于无预算采购、规避采购、不规范操作、合同不严肃、验收不把关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政府采购中心及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之内代理,不得超范围、超资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采购方式,增加或减少法定采购程序,并按电子采购流程全程网上操作;必须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范围集中进场交易,不得场外交易;必须建立内部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对举报投诉案件严格依法依规查处,不纵容不迁就,对于乱告诬告的无赖供应商计入不良诚信记录。政府采购当事人要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 (包头市政府采购办主任  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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