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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融资工具

PPP模式须强化效率约束机制

作者: 发布于:2016-06-20 12:00:38 来源:PPP政策解读
 
PPP模式并不是一个融资工具 须强化效率约束机制
 


  近日,财政部与20个部委联合启动了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据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统计,全国PPP项目数量已经达到8042个,投资总金额为9.3万亿元。如此巨量的投资额,既显示出这一模式广受欢迎,其中所蕴藏的风险也多少让人有些担忧。近期在水务、工程、环保等领域,一些专家和业界人士也表达了对PPP过快过热的忧虑。


  笔者认为,以PPP模式扩大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的举措虽好,但需警惕短时间集中过度供给公共产品或服务,可能造成的简单重复低效率供给以及地方财政未来超负荷等问题。必须强化效率等约束机制,遵循“量入为出”等稳健财政原则。


  一方面,应当警惕PPP模式导致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公共性”被淡化,从而埋下老百姓将来“埋单”的隐患。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产品及服务供给不足,满足不了广大群众的需求,而PPP模式既将大量的社会资本引入市场,缓解了政府资金不足的压力,还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与成熟的管理经验等,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效率。


  但在当前各地财政增收压力大、地方政府融资功能被进一步规范限制的背景下,PPP模式更多地被赋予了稳增长、扩投资的“新使命”,有些被异化成了融资工具,甚至出现政绩导向等非经济因素考量。而在不少时候,公共产品或服务最为重要的“公共性”被淡化,企业未来营运能力、收益平衡以及公益性等被忽略。


  另一方面,应当警惕PPP过快过热,导致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不合理供给,从而埋下未来财政负担过重的隐患。此前,地方以财政收入或是债务直接支付,都存在一定的“刚性”约束,而PPP模式一定程度上平滑了财政“量入为出”的压力,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就导致公共产品或服务不合理供给,并导致未来财政负荷过重等风险。这类似于个人“信用卡效应”,购物刷卡很“痛快”,不知不觉中增加了支出,而一旦到了每月还款日才知道“痛苦”。


  PPP模式并不是一个融资工具,也不是简单的扩大投资、稳增长的手段。首先,应加强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分类,以轻重缓急、公益性大小等,来合理安排实施PPP模式的时间。其次,坚持效率导向,以增加未来财政支付程度作为PPP模式一个重要考量指标。应该优先安排通过提升供给效率实现利润的项目,对需要未来财政购买但公益性显著的项目应有计划地实施,对以未来财政承诺固定回报、明股实债等变相项目要限制实施。第三,坚持稳定供给的原则,防止公共产品或服务波动性供给,导致资源不合理或低效率配置。过热或短缺都不是资源最优配置的方式,稳定供给是财政支出合理、公众负担均衡的前提,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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