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项目案例
如东县中医院医养融合PPP项目介绍
(十)履约担保及政府保障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履约担保由建设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组成。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合作期内,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履行PPP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东县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有权兑取履约保函。项目公司的履约范围包括一期项目运营、二期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期间以及一期、二期项目移交等的相关义务的履行。本项目履约担保内容如下:
1.建设保函
为担保项目公司在二期养老康乐中心项目建设期内全面、正确地履行投资和建设等义务。在二期项目立项后的三十日内,项目公司应向如东县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提交建设保函。建设期内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五百万元(¥5,000,000)。
2.运营保函
为保证项目公司履行一期医疗中心项目非核心医疗以及二期养老康复中心项目运营服务的义务,项目公司应在两期项目各自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终止三年前的期间,向如东县政府提交分别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的运营保函
3.移交保函
为保证医疗中心和养老康复中心项目等设施运行良好,在特许经营期终止前三年及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应提交移交保函,移交保函的金额应为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
同时,政府拟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养老康复中心的床位使用率低于60%(或者80%,具体比例由政府方与中标社会资本磋商决定)时,给予补贴,以充分保障二期养老康复中心项目的顺利运营。
(十一)项目移交
特许经营期结束或者协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应将项目所有资产以及权益在资产移交日无偿移交给如东县政府或其指定部门。资产移交范围及标准如下:
1.资产的移交范围包括一期项目二期项目所有设施及其全部权利和权益,项目公司取得的相关土地权利,各类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等;
2.在资产移交范围内的资产不应附带任何其他债务、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3.项目公司应在资产移交前对资产进行大修,政府应在接受资产前对项目资产进行检验,以保证资产移交后整体项目的可持续运行;
4.项目公司应确保最后一次运维绩效考核指标达到正常使用移交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六、社会投资者的选择
(一)投资人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具有医疗、医药、养老等方面充分且适当的运营管理经验;
7)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争,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名,且联合体成员之一,必须具备养老运营方面足够的业绩经验及案例。
以上资格条件是社会资本能够参与本项目竞争的基本条件,考虑到为将如东县中医院医养融合PPP项目建设成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示范项目,本项目在设置评审细则时,会将社会资本的体量规模、资本市场背景及融资能力、在医疗、医药、养老等方面的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等作为重要评分细项,让社会资本充分展示自身在这些方面的优势。
(二)投资人选择方式
为了推广PPP模式,财政部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政府选择社会资本的重要采购方式。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因此,本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三)选择投资人流程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要求,本项目采用PPP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的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采购流程如图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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