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修订政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定
作者: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6-04-28 08:45:07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一是采购单位须预留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不得阻挠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给予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是市级和各区县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的60%。
三是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8%,注册资金15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扣除10%。
四是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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