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 解读《条例》六大方面40个重点内容
作者:王艳 发布于:2015-03-18 17:51: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会上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宋卿从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健全采购组织体系、建立采购回避制度、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等六大方面40个重点进行分类解读。《条例》结合采购实际,出台了十大亮点措施:一是将财政性借贷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明确了采购中心为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赋予制定集中采购规程职能;三是采购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四是招标文件和合同标准文本全国统一;五是公告招标文件和合同;六是公共服务项目需求征求意见和公告验收结果;七是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记录和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八是界定了8种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九是规定了供应商质疑"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3种期限;十是明确了恶意投诉和7种恶意串通情形。
集中学习后,大家还结合工作实际,对《条例》内容进行了研讨,认为《条例》对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几年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和规范完善,但有些条款比较模糊,实际操作存在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集中采购机构设置问题,《条例》第12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根据中央关于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县级将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其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如何开展,已经设置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如何处理,有待研究。
二是关于评标结果确认问题,《条例》第43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这种评标结果确认机制,强化了采购人主体责任,一标一招的采购项目实际操作没问题。但对于批量集中采购和协议定点项目等涉及多个采购人的项目时,实际操作不可行。按照《条例》的规定,今后集中采购机构主要执行通用项目的批量采购,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因此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需要认真研究制定好集中采购规程。
三是关于质疑期限问题,《条例》第53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条文明确了质疑期限起始之日为质疑内容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但在当前实际工作中,采购公告和中标公告均只有公告发布之日,没有公告截止日,也即没有公告期限,因此届满之日无从确定。相比较,在财政部18号令中关于中标结果质疑起始日是指中标公告发布之日的规定更为合理。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对采购文件公告和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进行明确。
通过集中学习研讨,大家一致认为《条例》的颁布,构建起了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下一步采购中心将结合《条例》集中梳理有关制度程序,以"学习、宣传、落实"《条例》为重点,积极推进市级集中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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