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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财政部副部长刘昆解读商业秘密

作者: 发布于:2015-03-19 17:36: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条例》从这个月开始已经正式实施,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已成为政府采购活动不容回避的一道程序。基于《条例》第五十条有"但书"的规定,有人开始想以"商业秘密"为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合同公开的内容。供应商的报价、合同价款等信息也被一些企业视为商业机密。
 
  那么,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的报价、合同价款等信息应该公开吗?现在已经有了非常详细和明确的答案。
 
  3月18日下午,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线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时表示,《条例》第五十条中关于国家秘密,可参考《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关于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得更为具体:"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关于合同标的单价及合同价款等,供应商出于销售策略等考虑一般不希望公开,有的供应商甚至还会对其销售价格采取保密措施,供应商往往宣称这些内容是它们的商业秘密。尽管在一般的商业领域这些内容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但是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供应商愿意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就表示其已经同意遵守政府采购的规则,包括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已经公开。因此,对于政府采购合同而言,上述内容不应作为商业秘密。"刘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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