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王新奎:条例出台将堵塞漏洞明确需求
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总裁 王新奎
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加入了《政府采购协议》,以求公开政府采购市场、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国加入WTO以后,承诺在条件成熟时,按着GPA要求,尽快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3月4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围绕我国加入GPA谈判后处于何种局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完善了哪些制度等问题采访了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总裁王新奎。
《政府采购信息报》:我国自2007年正式启动我国加入GPA谈判至今,如今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局面?
王新奎:GPA是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定,即由WTO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2006年,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负责我国加入GPA谈判准备和谈判工作。2007年12月28日,时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GPA申请书,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
但是现在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经济体制和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体制不同。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且政府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这样产生了一个根本性分歧,什么是政府,什么叫政府采购。如果按照国外标准,政府采购是无边无际,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基本涵盖我国国民经济的大部分,这就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经济体制的根本性问题。
GPA的参加方必须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在规定的开放清单中具体载明开放范围。开放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国内法律还是具体操作,都必须坚持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采购活动。这些权利和义务给中国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因此谈判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相融合。
《政府采购信息报》:财政部要求推广应用PPP模式,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项目示范。您认为政府采购和PPP如何衔接?
王新奎:在我看来,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按照国际和国内惯例,公共设施作为政府采购范围毫无疑问。我国很多政府项目是通过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政府融资平台则又是通过企业形式,不是财政直接拨款,因此外资进入政府采购领域还需要采取措施。采取这种方式引进外资,加大内资投入都必须完善法规,必须要在一个相当完善的法律体制下,让投资者有很稳定的预期值,有好的法制环境,才能真正的全面依法治国。
《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于3月1日实施,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您认为政府采购制度还需从哪些方面去完善?
王新奎:过去我常年担任大学校长,政府采购过去确实存在在一些体制上的漏洞,但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过去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足相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能很大程度避免这两方面的问题。因为条例不仅能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而且还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的竞争机制。用法律促进规范,堵塞了之前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漏洞。条例的出台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如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需求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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